关于调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 发布时间: 2023-01-31 09:05
  •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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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平政办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现以平湖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592元为基数,将我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机构养育孤儿,调整为每人每月2485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调整为每人每月1988元;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调整为每人每月1988元(含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儿童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月1988元(含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生活津贴补助);

五、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儿童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月1988元(含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困难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生活津贴补助);

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调整为每人每月597元;

七、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以外的其他困境儿童,调整为每人每月398元。

以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对象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发放,相关发放程序等规定仍按平政办发〔2019〕26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平湖市民政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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