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高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国家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行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5月6日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开始草拟《平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6月13日、6月20日、6月28日邀请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国有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内容的调研论证,在此期间,分别到海宁市、江苏省昆山市等单位进行对接和学习先进经验做法。

2023年6月21日至7月6日,在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通过OA系统于6月29日将《平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发至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书面征求意见。

2023年7月3日前,收到发改局和司法局等反馈意见。市政务数据办于7月12日再次召集发改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开展专题讨论,经研究,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2023年7月14日,由政务数据办综合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法律顾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23年7月17日,分别提请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政务数据办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3年8月31日,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新旧政策对比

1.在第一部分适用对象中,将原涉及中介范围做了修改,现适用对象为所有中介机构,增加了适用对象覆盖面。

2.在第二部分管理原则中将原来的“市场导向原则、依法执业原则、自律规范原则、协调监督原则”,调整为“依法执业原则、自律规范原则、归口管理原则”。

3.在第三部分管理内容中,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内容增加引导中介机构将历次服务相关信息在平湖市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网上超市”)公开,接受业主评价、社会监督。

4.在第四部分工作措施中将原来的“实行市场准入制、实行备案公示制、实行报告复审制、实行联合检查制、实行信用等级制、实行信息公开制”,调整为“市场准入制、联合检查制、综合评价制、信息公开制”并对工作措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四、主要内容

《平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有五部分内容组成,分别是适用对象、管理原则、管理内容、工作措施以及其他。

(一)适用对象。明确本办法涉及中介机构范围,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会计、审计、代理、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明确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依法执业原则,中介机构及各行业协会自律规范原则和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务数据办工作职责归口管理原则。

(三)管理内容。明确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的执业行为和严禁违规行为。

(四)工作措施。明确“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原则,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检查原则,日常、业务和项目考评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原则以及网上中介超市信息公开原则制。

(五)其他。明确本办法施行时效、原办法废止时间。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原《平湖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平湖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

2.联系方式:0573-8506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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