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3-2278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10-09
- 发文字号:
- 平财行〔2023〕61号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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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2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健全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平财预〔2023〕13号)、《平湖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平财监督〔2020〕1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预〔2022〕24号)关于“列入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建立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文件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资金立项依据:中共平湖市委办公室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平委办发〔2022〕9号),主要职责是: (一)平湖市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市文联负责具体实施。 (二)平湖市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严格贯彻落实党的文艺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 (三)加强和改进文艺人才和文艺精品创作的投入机制,设立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做好平湖市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的经费保障。 第三条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奖励列入省级以上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加入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成为其会员;各文艺门类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发表在省级以上国内重要文学期刊的精品力作;对计划或正在创作但尚未公开播映、展演、出版的优秀文艺精品项目予以扶持而设立的项目。 第四条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涉及政府采购方式严格按照平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采购。 第五条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增强支出绩效意识,强化项目预算管理主体支出责任,加大项目跟踪反馈,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科学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测算依据、适用范围、绩效目标 第六条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资金来源:本级财政管理资金。 第七条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资金主要用途:一级项目为文联工作,二级项目为“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支出内容如下: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经费;购置奖牌奖状经费等。具体支出的内容按照财政预算项目管理要求列支。 第八条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资金测算依据: (一)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经费:依据中共平湖市委办公室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平委办发〔2022〕9号)进行项目资金测算。 (二)购置奖牌奖状经费: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文件,根据历年项目支出情况,进行项目资金测算。 第九条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年度绩效目标 加强和改进文艺人才文艺精品创作的投入机制,设立奖励专项资金,做好平湖市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奖励的经费保障。执行党的文艺工作方针政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快推进“文化平湖”建设,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繁荣和发展我市文艺事业。 第十条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年度绩效指标 年度绩效指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其中产出指标:奖项设置数数量指标值为定性**类,权重占比**;评委到会率指标值为=**%,权重占比**;项目完成所需时间指标值为定性**年,权重占比**。 效益指标:获奖人数指标值为≥**人,权重占比**。 满意度指标:群众对奖补政策满意度指标值为≥**%,权重占比**。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十一条 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主管领导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二条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支出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文件、办公支出清单等,经项目负责人核对校验无误后,按照项目实际实施进度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支出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四条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支出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以及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支出领导小组,由班子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与监督、监控,责任科室不得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到期后市文联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若工作目标调整,其相应的项目撤销,项目资金也将终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平湖市文联“文艺人才、文艺创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文联〔2020〕8号)作废,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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