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3-2281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市文旅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10-13
- 发文字号:
- 平财行〔2023〕70号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体育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体育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体育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平财预〔2023〕13号)、《平湖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平财监督〔2020〕1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预〔2022〕24号)关于“列入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建立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文件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专项资金立项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1〕14号);《省委省政府健康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健康浙江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健康浙江办〔2023〕2号);《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对2019—2022周期全省体育后备人才训练网进行布局的通知》(浙体训〔2019〕215号);《关于调整运动员和专职教练员等人员伙食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文〔2017〕38号);《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加快高质量推进“环浙步道”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浙体经〔2023〕251号);《嘉兴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县(市、区)体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嘉市体[2023] 54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2〕7号);《平湖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平政发〔2022〕97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创建浙江省体育现代化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平政发〔2022〕129号);《平湖市体育比赛经费支出标准实施办法》(平财行〔2016〕19号);《关于命名2020-2023周期平湖市“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体育项目训练点的通知》(平文旅〔2020〕113号)。 第三条 体育工作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用于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若有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按上级规定执行;若仅有明确使用方向,未有详细规定的,纳入专项资金统筹分配。 第四条 体育工作专项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增强支出绩效意识,强化项目预算管理主体支出责任,加大项目跟踪反馈,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科学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测算依据、适用范围、绩效目标 第五条 体育工作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来源:本级财政管理资金、上级转移支付等。 第六条 体育工作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群众体育: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维护;基层体育单位评先创优;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全民科学健身服务;体育场地公益性开放;其他群众体育项目。 (二)竞技体育: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运动会备战;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承办国际国内大赛;其他竞技体育项目。 (三)体育产业:体育产业平台和项目;体育服务业;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产业推广活动;体育彩票业;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第七条 体育工作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引导我市完善体育工作服务体系,丰富群众性体育活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体育权益及经市财政局、市文旅体局批准的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其中产出指标:每年开展国民体质监测≥**人次,权重占比**分;每年全市青少年竞赛活动≥**场,权重占比**分;每年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上岗率≥**%,权重占比**分;每年参加市级体育竞赛人数≥**人次,权重占比**分;每年全市性群体竞赛活动≥**场次,权重占比**分。 效益指标: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平方米,权重占比**分;全市青少年竞赛活动≥**场次,权重占比**分;提高我市在全省的知名度,权重占比**分;全年完成上级要求的新增基层体育场地设施,权重占比**分。 满意度指标:群众对体育活动满意度≥**%,权重占比**分;青少年学生对体育竞赛活动满意度≥**%,权重占比**分。 (注:每年根据上级考核办法要求微调绩效指标)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九条 体育工作专项资金项目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转移性项目,在符合给付条件的情况下,由市文旅体局按项目内容(同类单项或多项)向市财政申请下拨资金,经市财政审议通过后,联合发文下达转移支付。需要镇街道配套的项目,镇街道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资金配套。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应严格政府采购程序,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支出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与监督、监控,责任科室不得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每年组织实施对体育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及其完成情况进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加强对体育工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检查各类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文旅体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湖市体育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平文旅〔2020〕18号)作废。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由市文旅体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商解决。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