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于印发《图书馆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3-10-31 11:42
  •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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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图书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图书馆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平财预〔2023〕13号)、《平湖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平财监督〔2020〕1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预〔2022〕24号)关于“列入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建立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文件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包括金平湖智慧书房智慧化提升项目、新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项目。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立项依据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单位三定方案职能(平编委〔2019〕39号文件),主要职责是承担图书馆开放、城市书房建设、农民读书会建设、送书下乡等工作。

第三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财政要求的政府采购与以确保图书馆业务正常运行,适应图书馆业务发展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涉及政府采购方式严格按照平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采购。

第五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增强支出绩效意识,强化项目预算管理主体支出责任,加大项目跟踪反馈,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科学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测算依据、适用范围、绩效目标

第六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来源:本级财政管理资金、上级转移支付。

第七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主要用途。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主要用途:单位履职特定目标类支出、各相关项目工作经费等。具体支出的内容按照财政预算项目管理要求列支。

涉及科目:印刷费、差旅费、办公费、培训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具体支出的内容按照财政预算项目管理要求列支。

第八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测算依据。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根据财政局每年制订的市级部门预算支出标准、财务文件规定和政府采购文件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资金测算。

第九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目标。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目标:

(一)金平湖智慧书房智慧化提升项目:完成农民读书会建设与管理规范市地方标准研制,促进农民读书会规范发展。

(二)新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项目:完善智慧图书馆体系建设、重点围绕地方特色文献、古籍等资源进行内容细颗粒度标引建设。

(注:每年根据上级考核办法要求与资金用途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指标。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指标:

(一)金平湖智慧书房智慧化提升项目:

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其中产出指标:完成地方标准研制=*份,权重占比**;采购验收合格率指标值为≥**%,权重占比**;项目完成及时性指标值为定性,权重占比**。

效益指标:促进农民读书会规范发展指标值为定性,权重占比**。

满意度指标:读者满意度≥**%,权重占比**。

(二)新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项目:

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其中产出指标:细颗粒度内容标识≥**个,权重占比**;采购验收合格率指标值为≥**%,权重占比**;项目完成所需时间≤**天,权重占比**。

效益指标:促进知识资源数据化建设指标值为定性,权重占比**。

满意度指标:读者满意度≥**%,权重占比**。

(注:每年根据上级考核办法要求与资金用途调整绩效指标)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十一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实行领导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项目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按项目实际签订的相关合同、项目清单等,经财务人员核对校验无误后,按照项目实际实施进度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四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以及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五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建立项目支出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与监督、监控,责任科室不得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到期后应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图书馆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若工作目标调整,其相应的项目撤销,资金取消;单位三定方案职能撤销或项目任务结束,项目资金也将终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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