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3-2275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发文字号:
- 平财建〔2023〕169号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信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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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信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信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信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信息建设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三定方案(平室字〔2019〕54号)及政务服务办相关批复,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支出的资金,主要包括指挥中心数字路政项目及指挥中心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交通运输信息建设专项主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前组织论证,经批准后纳入财务收支预算。除财政部门追加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项目。 (二)合理排序原则。建立项目库制度,按照保证重点、效益优先原则排序后择优安排。 (三)追踪考核原则。对项目执行过程实施追踪考核,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责任明确原则。交通运输信息建设专项单位应对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执行进度、验收、绩效等负总责。项目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体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四条 交通运输信息建设专项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管理资金、上级转移支付。 第五条 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做好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一般在每年9月底前组织申报下一年度交通运输信息建设专项资金。 申报专项资金的科室应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办公室。经局批准的项目随局下年度预算(一上)上报财政部门。项目申报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六条 项目立项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部门)、项目成员、项目概算、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支出明细预算、项目实施计划与进度(需要跨年度的应作说明)、达到的绩效目标。 第三章 资金实施 第七条 交通运输信息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项目执行科室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掌握资金使用进度和支出构成情况,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申报项目时所列支出明细预算、项目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使用资金。 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按时完成。了解资金使用情况,防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资金安排到位后,应当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年度结束后,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实施本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应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针对当年度为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监督管理职能而进行的各项工作,由项目具体执行的业务科室进行自评,财务室进行数据汇总。 交通运输信息建设专项资金绩效总体目标为完善交通运输系统指挥中心平台建设,提高交通运行效率。 交通运输信息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绩效评价指标有: (一)产出指标:新建信息化平台正常运行数**个,权重占比为20%;系统验收合格率达到*%,权重占比为20%;资金到位率达到*%,权重占比为20%。 (二)效益指标:应急事件响应率**%,权重占比为20%; (三)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权重占比为20%。 具体绩效评价指标按照每年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监察部门应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室按照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跟踪,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局相关领导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到期后办公室应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若工作目标调整,其相应的项目撤销,资金取消;单位三定方案职能撤销或项目任务结束,项目资金也将终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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