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3-2275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发文字号:
- 平财建〔2023〕163号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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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向镇街道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由市财政对公路基础数据库内的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危旧桥梁改建等所需经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的补助,其他转移支付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透明; (二)明确职责,管理规范; (三)专款专用,依法监管; 第二章 项目支出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转移支付的基本内容:公路基础数据库内的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危旧桥梁改建工程等。 第三章 项目支出的资金来源、用途、测算依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资金来源为: (一)本级财政管理资金; (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转移支付项目预算资金的主要用途:保障全市公路基础数据库内的乡道、村道的安全畅通,改善公路通行环境、积极打造“四好农村路”,建设“畅、洁、绿、美、安”的公路运行环境。 第七条 转移支付项目立项依据:1、《平湖市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平湖市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3、《平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22〕117 号)。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年报数据中各镇(街道)管养里程及危旧桥梁实际决算金额确定补助资金,并于每年上半年拨付上一年度资金。如遇政策调整,以新发布的政策为准。 第四章 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 第九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保障全市公路基础数据库内的乡道、村道的安全畅通,改善公路通行环境、积极打造“四好农村路”,建设“畅、洁、绿、美、安”的公路运行环境。 项目绩效指标主要分为: (一)满意度指标:群众对奖补政策满意率≥90%,权重占比20%。 (二)效益指标:项目施工无人员伤亡,权重占比20%。 (三)产出指标:当年度完成养护公里数**公里,权重占比20%;项目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权重占比20%;工程按时完工率达到90%,权重占比20%。 第五章 项目支出的管理、考核、资金拨付、监督 第十条 转移支付项目的管理职责:各镇街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养护和一般养护公路以及需要改建的危旧桥梁进行统计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作为项目管理的职能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项目的支付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结果和危旧桥梁实际竣工决算金额,由市财政和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文后,对公路基础数据库内的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按补助标准转移支付到各镇、街道。 第十二条 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本单位成立内部控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内部流程控制,确保本项目在支出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危旧桥梁改建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每年4月需对上年度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方式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开展,使用部门可以按照市财政要求自行组织评价也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规范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到期后办公室应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若工作目标调整,其相应的项目撤销,资金取消;单位三定方案职能撤销或项目任务结束,项目资金也将终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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