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城市道路两侧地块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城市道路两侧地块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城市道路两侧地块退红线区域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两侧地块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养工作,构建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湖中心城区当湖街道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地块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养工作。范围为北至福臻路,南至前进大道,西至平善大道,东至金海洋大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两侧地块退红线区域(以下简称“退红线区域”)是指城市道路红线与地块内建筑边界或围墙之间的公共区域,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场地、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 建立退红线区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当湖街道、文明创建办为成员单位,由建设局召集。财政局负责退红线区域的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安排;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退红线区域的规划管理;建设局负责退红线区域建设监督和移交后场地、道路、绿化的维修、养护工作;综合执法局负责退红线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停车管理工作;当湖街道负责退红线区域的资料收集、申请和协调工作;文明创建办负责协调文明城市巩固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职责分工和产权归属负责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建地块退红线区域管理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平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城市道路两侧地块规划条件中,对退红线区域的功能布局进行科学引导,结合地块的用地类别、建设内容将退红线区域统一规划,统筹道路红线内外空间营造。
第六条 新建地块建设单位负责退红线区域建设及质量保修期内的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应明确地块内退红线区域景观绿化、机动车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建设内容,与周边建筑、道路设施、城市环境相协调,并随项目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八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综合执法局将新建退红线区域纳入常态化巡查范围,将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章 已建地块退红线区域移交管理
第九条 已建地块退红线区域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一)退红线区域已完成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并已超过质量保修期。
(二)退红线区域的停车位免费停车。
(三)业主放弃对停车位收费权利的承诺书。
(四)项目涉及的退红线区域须整体移交,不接收部分移交。
第十条 退红线区域移交内容包括:道路、硬化场地、园林绿化、停车管理及收费权。
第十一条 退红线区域移交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退红线区域所涉及项目的竣工验收证书
(二)退红线区域所涉及项目的竣工图纸
(三)第三方出具的退红线区域的测绘报告
(四)退红线区域移交管理资料交接清单
第十二条 退红线区域移交申请工作,由当湖街道牵头负责,移交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十三条 退红线区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移交:
(一)退红线区域归属的业委会或者社区提出申请,当湖街道初审后向退红线区域管理联席会议提交《退红线区域移交管理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1)、业主放弃对停车位收费权利的承诺书和相关资料。
(二)退红线区域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同意接收。
(三)移交相关档案资料。当湖街道应在接到《同意接收管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第十一条相关要求,将项目资料移送各接收单位,并与接收单位签署《退红线区域移交管理资料交接清单》(格式详见附件3)。
(四)签署《退红线区域移交管理确认书》。当湖街道应当在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退红线区域移交管理确认书》(格式详见附件2)。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退红线区域的用途。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退红线区域的提升改造和管护
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应对纳入管理的退红线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查,根据实际情况将需要提升改造的退红线区域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财政局应给予预算保障。
第十六条 建设局对纳入管理的已建地块的退红线区域提升改造前,应当编制改造方案,并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当湖街道等部门意见。改造方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兼顾实用性和城市景观的要求。
第十七条 纳入管理的退红线区域纳入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编制的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对纳入管理的退红线区域的日常管理,及时组织养护维修,保障绿化、场地等设施完好、环境卫生和有序停车。井盖、雨篦有缺损、移位、下沉等现象,应当及时补缺、修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