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管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3-11-14 10:49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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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善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价格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调整收费标准

省一级幼儿园从650元/生·月调整到700元/生·月

省二级幼儿园从580元/生·月调整到630元/生·月

省三级幼儿园从450元/生·月调整到490元/生·月

准办幼儿园从320元/生·月调整到350元/生·月

二、代管费和伙食点心费

代管费按每生每学期120元收取;伙食点心费按实收取。

三、具体收费要求

幼儿园收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幼儿园等级以最近评定(验收)公布的等级为准。幼儿园经评估提升等级的,新生和老生统一按新收费标准收费;小、中、大班插班幼儿均按新生收费(大班重读幼儿按老生收费)。其他有关收费要求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执行。

四、新标准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平发改价〔2018〕16号)文件同时废止。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教育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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