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司法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3-11-1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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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司法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司法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健全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平财预〔2023〕13号)《平湖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平财监督〔2020〕1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预〔2022〕24号)关于“列入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建立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文件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立项依据: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单位三定方案职能(平室字〔2019〕33号),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实施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编纂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研究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集中承办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复议及应诉案件。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五)负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八)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全面依法治市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落实、政策研究等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两个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坚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规范行政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民高效、均衡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创新调解制度机制,推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和依法治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筑牢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底线。完善司法行政保障制度机制,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第二章  资金来源、测算依据、适用范围、绩效目标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本级财政管理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途:向镇街道转移支付-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奖补项目等费用。具体支出的内容按照财政预算项目管理要求列支。

第五条 项目资金测算依据

(一)向镇街道转移支付-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矫正帮教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平矫正办〔2016〕8号)文件要求,进行项目资金测算。

(二)向镇街道转移支付-人民调解奖补:根据《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方案》(平司〔2018〕38号)和《平湖市人民调解工作奖励办法》(平司〔2021〕29号)进行项目资金测算。

第六条 项目绩效目标

(一)向镇街道转移支付-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项目。充分发挥村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就近教育帮教作用,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帮助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融入社会,成为合格公民。

(二)向镇街道转移支付-人民调解奖补项目。加强市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一体推进警源、访源、诉源“三源共治”,统筹形成市镇村矛盾纠纷“136”分层分级过滤,实现矛盾减少在源头、纠纷发现在苗头、调解工作在前头、疏导安抚在心头、小事化解在村头、大事控制在镇头的矛盾纠纷化解目标。继续保持万人成讼率、诉前纠纷化解率全省前列,打造具有平湖辨识度、浙江影响力的基层社会治理“金名片”。

第七条 项目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

(一)向镇街道转移支付-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项目。产出指标:社区矫正对象报告每月日常活动情况≥**,权重占比**%。效益指标: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村社区公益活动≥**,权重占比**%。满意度指标:工作站满意度≥**,权重占比**%。

(二)向镇街道转移支付-人民调解奖补项目。产出指标:执法办案数量≥**,权重占比**%,在规定时限完成调解案件≥**,权重占比**%。效益指标:调解成功率≥**,权重占比**%。满意度指标:群众满意率≥**,权重占比**%。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八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协调,职能科室组织实施。项目归口科室,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认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工作。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采购、证照申办等。

第九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按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实际签订的相关合同、项目清单等,经分管领导核对校验无误后,按照项目实际实施进度支付款项。

第十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一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以及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支出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与监督、监控,责任科室不得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到期后应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管理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司法局同市财政局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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