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优秀园林企业评选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8年,市建设局印发了《平湖市优秀园林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平建〔2018〕64号)。结合五年来实际评选工作和行业发展趋势综合研判,原《平湖市优秀园林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存在评价体系粗放、评价得分标准过于侧重企业工程业绩等问题。为引导我市园林行业全方位健康发展,对《平湖市优秀园林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优化评价体系。

二、制定依据

《平湖市优秀园林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平建〔2018〕64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市建设局园管中心结合往年平湖市优秀园林企业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意见建议。市建设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后,进行起草工作。

2023年5月,市建设局园管中心经与平湖市园林协会进一步讨论修改意见后,形成初稿。

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7日,市建设局园管中心面向平湖市园林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征求《平湖市优秀园林企业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意见2条,经研究,1条采纳,1条因在前期调研中发现属于企业普遍性荣誉而不予采纳。

202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2月8日,市建设局将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优秀园林企业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3年12月11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后,提交市建设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查。园管中心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2023年12月13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2023年12月19日经建设局主要负责人签发,2023年12月20日正式印发公布。

四、主要内容

对《平湖市优秀园林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优化评价体系,从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工程质量、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责任六方面综合评判,鼓励企业多方位争先创优,带动我市园林行业积极向上、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在嘉兴平湖市域内的园林绿化企业,或参评年度在嘉兴平湖市域内有在建(含养护)园林绿化项目的市外园林绿化企业。

六、新旧政策对比

对比项《平湖市优秀园林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平湖市优秀园林企业评选管理办法》
(平建〔2018〕64号)(平建〔2023〕73号)
申报条件获得当年度平湖市“当湖杯”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优质工程的本地园林企业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在嘉兴平湖市域内的园林绿化企业,或参评年度在嘉兴平湖市域内有在建(含养护)园林绿化项目的市外园林绿化企业
企业不得参评情形未明确1.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2.企业因经营管理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事件被查处的;
3.企业因同一原因被重复行政处罚的;
4.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申报资料提交时间未明确次年1月10日前
结果公布时间未明确次年春节后
表彰名额未明确根据得分高低取前5名表彰
评分标准1.企业注册地、入会情况10分;1.经济效益25分;
2.企业荣誉表彰20分;2.经营管理25分;
3.安全文明施工25分;3.工程质量20分;
4.市场行为10分;4.科技创新10分;
5.工程质量25分;5.人才培养15分;
6.社会责任10分。6.社会责任5分。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3年12月20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1月1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62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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