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3-2305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10-26
- 发文字号:
- 平财行〔2023〕91号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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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教育局 2023年10月26日 主动公开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健全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平财预〔2023〕13号)、《平湖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平财监督〔2020〕1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预〔2022〕24号)关于“列入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建立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文件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资金立项依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平湖市深化“工学结合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4号)。 第三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深化“工学结合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各项激励政策措施。 第四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涉及政府采购方式严格按照平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采购。 第五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增强支出绩效意识,强化项目预算管理主体支出责任,加大项目跟踪反馈,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科学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测算依据、适用范围、绩效目标 第六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资金来源:本级财政管理资金。 第七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途:一级项目为教育管理事务,二级项目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具体支出的内容包括: (一)建立专业开发补助机制。鼓励职业学校根据平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需求开设新专业,对经核准同意新设立的中职教育专业,连续三年给予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新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体系开发、课程教材建设以及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 (二)建立课程改革激励机制。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以企业真实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工作任务为基础,按照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合作开展“工学结合”课程开发,共同编写校本教材,对获得嘉兴市级及以上优秀校本教材的课程开发项目组给予奖励。鼓励建立数字化共享课程平台,对数字化课程共享平台建设给予经费支持。 (三)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根据本市各职业学校主体专业的教学要求,在企业内建设一批标准化的“企业校(学)区”、企业与学校在职业学校校内合作建立“教学工厂”,并给予经费补助。 (四)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鼓励行业企业选派技术与管理专家受聘担任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体系的开发以及校本教材的编写。鼓励行业企业选派技术与管理骨干受聘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对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专家、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五)支持企业接受职业学校师生实习。鼓励本地区企业批量接收学生短期实习(含两个月以内的认识实习、课程教学实习或专业教学实习,不包括毕业综合实习),对批量(每批次5人及以上)接收学生实习的企业,因学生实训发生的耗损按一定标准予以补助。 对学生开展实习给予保险补助。鼓励接受学生顶岗实习的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以提高对学生意外伤害、工伤的保障力度,对为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 对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补助。鼓励企业接受教师实践锻炼,根据学校教师暑期或脱产下企业实践锻炼安排,对接受教师实践锻炼的本地区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六)鼓励校企合作实施“订单式”培养。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开展“订单式”人才合作培养活动,对参与订单培养的企业给予补助。 (七)鼓励校企联合开展技术革新。鼓励职业学校充分利用实验和实训设备设施,联合行业、企业共同设立行业性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机构,对共同设立的技术研发、服务平台,根据投入与绩效,给予学校补助。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与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建技术攻关团队,带领相关学生开展应用技术研发、推广与服务,对于被列入平湖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或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项目获得的资助经费的50%标准给予配套。 (八)支持师生开展创业创新活动。鼓励职业学校联合企业为学生建立创业实践基地,在全体师生中开展中职教育创业创新项目评选活动,对优秀项目的团队给予经费奖励。 (九)校企合作推进职工培训。鼓励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基地,每年从校企合作专项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培训教材的开发、“职业培训师”的培养等,对积极参与企业职工培训并取得良好成绩的职业学校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建立校企文化互动机制。积极引导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开展以文艺汇演等为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利用技术特长为中小企业开展“文化载体的设计与建设”活动,对服务企业文化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每年由我市各中职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向教育局上报校企合作项目,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校上报的情况预下达部分经费。待项目结束后,由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专家组对各项目成果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下达剩余经费。 第九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年度绩效目标: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 第十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年度绩效指标: 年度绩效指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其中 产出指标:校企合作参与学校指标值为≥*所,权重占比**%;校企合作参与企业指标值为≥*家,权重占比**%;本年度校企合作项目评审通过率指标值为≥**%,权重占比**%。 效益指标:“订单式”培养学生数指标值为≥*人,权重占比**%;新建校外实训基地数量指标值为≥* 个,权重占比**%。 满意度指标:公众满意度指标值为≥**%,权重占比**%。 绩效指标应保持相对稳定,年度指标值和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财政局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十一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支出实行领导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支出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并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支出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四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支出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以及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支出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与监督、监控,责任科室不得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到期后应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管理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若工作目标调整,其相应的项目撤销,资金取消;单位三定方案职能撤销或项目任务结束,项目资金也将终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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