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3-2294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11-23
- 发文字号:
- 平财行〔2023〕119号
中共平湖市委组织部 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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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中共平湖市委组织部 平湖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平财预〔2023〕13号)、《平湖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平财监督〔2020〕1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预〔2022〕24号)关于“列入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建立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文件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资金立项依据: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单位三定方案职能(平室字〔2019〕12号文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全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党建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党建理论的研究,提出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建议。 (二)贯彻中央、省委、嘉兴市委和市委制定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全市干部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提出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调整、配备的建议。负责市委管理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及办理任免、工资、待遇、退(离)休的审批手续。办理我市省委管理和嘉兴市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工资、待遇、退(离)休的报批手续。负责全市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和选调生工作。指导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贯彻中央、省委、嘉兴市委和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全市人才工作宏观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研究。负责重大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联系服务、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市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制定或参与制定组织、干部、人事工作重要政策和制度。 (五)负责全市组织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检查督促,及时向市委反映重要情况,提出建议。 (六)负责全市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牵头抓总和指导协调。指导抓好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七)统一管理全市公务员工作。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工作。拟订公务员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 (八)负责全市干部教育工作。制定全市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市委管理领导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和全市组织人事干部等教育培训。 (九)负责全市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干部监督的政策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受理选人用人违规问题和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举报。 (十)负责全市党内统计、干部统计、公务员统计和人才资源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委老干部局。 (十二)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增强支出绩效意识,强化项目预算管理主体支出责任,加大项目跟踪反馈,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科学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测算依据、适用范围、绩效目标 第四条 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来源:本级财政管理资金、上级转移支付。 第五条 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主要用途:一级项目为组织工作,二级项目为低收入家庭持股增收“初心行动”项目、选调生到村任职补助资金和组织工作重大活动经费项目。主要用于夯实基础组织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招引等方面,专款专用,从严审批,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具体支出的内容按照财政预算项目管理要求列支。 第六条 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测算依据: 根据上级关注的重点和组织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等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资金测算。 第七条 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目标 资金的使用与落实政策、夯实基层组织等多种措施相结合,有效确保党员、干部、人才三支队伍建好建强,基层基础更实、干部战斗力更强、人才生态更优。 第八条 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其中产出指标:招录新公务员人数指标值为每年不少于**人,权重占比**分;引进和培育国家、省级等省级以上高端人才每年不少于**人,权重占比**分;完成党员志愿服务活动数每年不少于**次,权重占比**分。 效益指标:党员凝聚力增强,党员干部党性整体提升,权重占比**分;党代表履职能力提升,权重占比**分。 满意度指标:党员群众对组织工作满意度指标值为≥**%,权重占**分。 (注:每年根据上级考核办法要求微调绩效指标)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九条 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支出实行领导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每年年末形成年度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资金使用情况总结,资金需附每笔资金使用详细资料,并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签订的相关合同、项目清单等,经分管领导核对校验无误后,按照项目实际实施进度支付款项。 第十二条 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支出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三条 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项目支出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以及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支出领导小组,由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与监督、监控,责任科室不得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组织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到期后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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