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平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公告

  • 发布时间: 2023-02-15 11:38
  • 信息来源: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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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平湖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平湖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2〕6号)《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政发〔2022〕2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平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产业政策,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2.申报单位须为注册地、经营地在我市,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并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规定的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法人企业。

3.项目已经审批单位批准实施并投入资金,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当年内未有因违规违法经营而遭受处罚的记录。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按照对应政策条款附加相关资料。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纳入市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在通过竣工核验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竣工核验意见书、设备投资清单、设备投资合同、发票复印件及设备付款凭证等

2.存量资产投资奖励。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商业城、历史街区、沿河建筑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且改造的建筑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服务业项目,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20万元。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立项文件复印件、建筑物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复印件、项目改造施工合同或装饰装修合同、项目改造投资清单及项目改造实际投资发票复印件等

3.新入驻园区租金奖励(适用2021年1月1日前注册企业)。对新入驻园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且租赁期达2年以上的成长型文化企业,经审定,按不超过每月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的租金奖励,奖励按实际产生租金计算。每家文化企业的租金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发票及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等

4.新入驻园区租金奖励(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注册企业)。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且租赁期达两年以上的成长型文化服务业企业(同一出资主体重复出资成立的新入驻企业核定为一家),经审定,按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的租金奖励,两年期满后纳入规上(限上)单位库的,第三年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年的租金奖励,第四年保持在库的,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再给予一年的租金奖励,奖励按实际产生租金计算。每家文化服务业企业的租金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发票及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等

5.新入驻园区装修奖励。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且租赁期达两年以上的成长型文化服务业企业(同一出资主体重复出资成立的新入驻企业核定为一家),经审定,按实际装修费用的60%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奖励,数字文化企业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的70%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装修奖励。每家文化服务业企业的装修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装修支出明细清单及对应发票复印件等

6.新入驻园区综合贡献奖励(适用2021年1月1日前注册企业)。对新入驻园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且租赁期达2年以上的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三年期满后的两年内按50%予以奖励。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完税凭证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等

7.新入驻园区综合贡献奖励(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注册企业)。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且租赁期达两年以上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同一出资主体重复出资成立的新入驻企业核定为一家),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综合贡献的90%予以奖励,三年期满后纳入规上(限上)单位库且保持在库的,第四年、第五年按其当年综合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完税凭证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等

8.加强企业对外交流。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文博会,推动平湖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展的国家级、省级(包括长三角)、嘉兴市级文博会,对每家企业分别予以每次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参展照片、参照情况介绍等

9.电影制作播出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播出的原创电影,对每部作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在此基础上,按最终票房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在平湖取景拍摄、创作反映平湖题材、宣传提升平湖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原创电影,收购合同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20万元。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院线合作协议复印件;属地电影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景(题材)证明;附带台标录像的播出画面截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出具的播出证明复印件以及播出合同复印件等

10.电视剧制作播出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系列频道(CCTV1、CCTV4、CCTV8)黄金时间播出的,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卫视播出的,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投资协议、附带台标的播出画面截图或照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系列频道或省级卫视出具的播出证明复印件以及播出合同复印件等

11.新媒体影视剧制作播出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且在国内知名网站(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视频、芒果TV、哔哩哔哩)上首次播放(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网站收购合同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原创影视作品(电视剧、网络剧等),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30万元。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投资协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作品上线备案回执复印件(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附带平台标志及片名的播出画面截图、相关平台出具的播出证明复印件以及播出合同复印件等

12.动画片制作播出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系列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卫视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投资协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附带台标的播出画面截图或照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系列频道或省级卫视出具的播出证明复印件以及播出合同复印件等

13.原创游戏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运营的原创游戏,经审核评估后,每款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投资协议、游戏出版审批文件复印件、游戏运营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14.影视作品获奖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映或播出的原创影视剧作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奖项、国家级(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电影华表奖、台湾电影金马奖、电影金像奖、电视金鹰奖、电视剧飞天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奖项的,经审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围以上国际和国家级奖项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五个一工程奖”、电影凤凰奖、电视牡丹奖等)奖项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投资协议、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备案表复印件等

15.文艺作品获奖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戏剧、话剧、动漫、歌曲、广播剧、纪录片等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戏剧文华奖、动漫金猴奖、越剧节大奖、话剧金狮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五个一”工程奖、省艺术基金扶持项目、省戏剧节奖等省级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投资协议、获奖文件复印件或奖杯、奖牌照片等

16.版权作品登记扶持。对著作权人为我市企业的版权(著作权)作品,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认定,给予资金奖励。每年通过浙江版权服务中心登记版权(著作权)作品10件以上的,按照15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20件以上的,按照20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50件以上的,按照30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申报起止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23时止,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方式:采用线上+线下同步申报的方式:

(1)线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在申报截止时限内前(网上申报平台将于2023年3月15日23时关闭),通过登陆嘉兴市惠企政策直通车(网址:https://jxhq.seehealth.net:10443/policy/#/)进行申报,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进行登录。

(2)企业或单位按照对应申报项目的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盖章后将资料电子稿作为附件上传至平台,同时自申报平台下载打印项目申报表,与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报送至属地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管辖范围内企业当年度申报的项目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初审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及盖章确认后,由申报人在申报截止时限前报送至市文化产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项目初审通过后由市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单位进行联审,再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实质性审查,审查结束后提交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将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3.企业或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公告中,除第4、第7条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前注册,未享受完原政策相关条款的文化企业外,其余条款均只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起注册的文化企业。新政策列明而原政策未列明的条款,均只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起注册的文化企业。

(二)申报项目根据《平湖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规定,部分条款与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挂钩,兑付金额上限按兑付政策期当年的入库贡献执行。

(三)同一申报项目不重复享受相关专项资金政策,按就高、单一原则兑付。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经审核,若申报项目兑付金额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由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按竞争性原则予以分配。

(五)经审核,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两年内取消该企业或单位申报资格。对事后发现使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文化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申报公告解释权归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五、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联系电话:85061987

(二)属地镇街道申报联系:

当湖街道:85628119,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85620192

曹桥街道:85968197,新埭镇:85625735

新仓镇:85705868,独山港经济开发区:85595646

广陈镇:85780211,林埭镇:85923511

(三)申报平台技术咨询:

电话:85896871

                                                                                        中共平湖市委宣传部

                                                                                        平湖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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