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第二轮“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单位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3-02-08 14:34
  •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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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动我市“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平湖市第二轮“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平安委办〔2023〕3号),决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评估范围

对拟在平湖市范围内从事“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进行确定。

二、申报现场评估单位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的星级安全评价机构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符合浙江省嘉兴市地方标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DB 3304/040—2019)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或中介机构信用评级为C级及以上。

3.申报“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单位至少配备两名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至少一名为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4.评估单位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2)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单位或者他人利益;

(3)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4)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评估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

(5)泄露业务单位的技术、商业等信息;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单位申报表(附件)。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自主申报,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材料后,按照上述条件要求进行审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单位进行公告确认。

五、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严禁借用或挂靠资质,一经发现材料不属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2.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需包含企业概况、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安全设施、公用工程、检测情况、风险分析、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建议、评估结论等,各申报单位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安全风险评估编制需求提供一份详细的报价单。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顾兢勤,联系电话:85553170。

附件:“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单位申报表

平湖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附件

“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单位申报表

单位全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号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办公面积


固定资产(万元)


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主要负责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是否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工作人员

基本情况

姓名

学历(专业)

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手机









































































































申报单位承诺提供材料如实情况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备注:评估人员较多的可另附页,人员证书需提供复印件。

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申报第二轮“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单位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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