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促进平湖市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平湖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等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浙商务联发〔2022〕112号)。

三、起草过程

自2022年9月开始由市金融发展中心对QFLP相关内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

2022年11月4日,形成《平湖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7日-11月14日,第一次向部门征求意见,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就部分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会后,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2022年11月17日-11月25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11月29日,由本中心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

2022年12月12日,征求财政局、市府办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2023年12月14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完善,最终形成了《平湖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3年1月13日,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平湖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共二十九条,其中:

(一)试点总则

主要明确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名称解释及定义,明确平湖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架构。

(二)试点条件

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对以下条目做详细解读:

1.明确申请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同时满足注册资本、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内控、高级管理人等方面需要满足的要求。

2.明确试点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出资。

3.明确了境内外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出资需满足的条件。其中,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应同时满足自有资产(净资产)和单笔投资金额的规定。

(三)试点运作

明确试点企业审核流程、申报材料、业务范围和规范运营等方面的内容,对以下条目做详细解读:

1.申请试点企业应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对试点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明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需在出具同意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到相应登记注册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

3.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起12个月内,在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未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不得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试点基金。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办结中基协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首支私募基金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未及时办理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明确试点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等5种事项变更,试点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破产时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上述事项应当向属地镇(街道)提交申请,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商同意后,才能办理相应手续。

(四)监督管理

明确试点企业信息报送制度、托管制度及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能。

(五)附则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认购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产业资本、机构基金等合格投资者。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3年3月17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3月17日。

七、术语释义

1.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认购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产业资本、机构基金等合格投资者。

2.合伙制组织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拥有企业的组织形式。

3.公司制组织形式: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以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从事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我国法定公司形式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3-8563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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