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充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9〕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快实现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简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手续。

二、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实施办法》平人社(2018)161号,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可以申请缴费补贴,补贴申请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2月,浙江省省计厅对嘉兴市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浙审社报【2021】11号审计报告),专报指出残疾人已经纳入贫困人员范围,而我市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依旧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有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也增加了贫困人员的缴费负担。按照审计建议,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残联第一时间商讨,通过本次政策调整完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流程,实行政府代缴。

三、政策要点

将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纳入政府代缴范围。由镇(街道)残联提供残疾人数据、人社部门根据人员数据比对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由镇(街道)社会保障所统一按残疾人参保并实行政府代缴(已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身份参保的残疾人除外)。

四、适用范围及标准

持有平湖市残联核发的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平湖市户籍残疾人,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全额代缴;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代缴,个人仅需缴纳差额部分。

五、政策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3日起执行。《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实施办法》(平人社〔2018〕161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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