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平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周边县市标准及我市实际,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二、政策出台背景

平政发〔2019〕142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平人社〔2013〕53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对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未明确失业登记时长,困难人员类型有变化。

三、政策要点

明确长期失业人员须失业登记满六个月,增加了登记失业的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认定类型,取消了低保、低边、登记失业残疾人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须是4050人员的限制条件。

四、适用范围

(一)本文件适用对象为具有平湖市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并做过失业登记的人员,不具备此条件的人员不能认定。具备以上条件的以下七类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当前具有城镇户籍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人员;

2.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指当前已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3.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指当前已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有退役军人证的人员;

4.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户籍家庭中劳动年龄段内具有1个或以上有意向就业但无1人实现就业的当前失业登记有效的人员。

5.登记失业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指当前失业登记有效的正在享受低保、低边待遇的想就业的家庭成员。

6.登记失业的持证残疾人:指当前失业登记有效的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7. 登记失业的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指当前失业登记有效的正在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想就业的人员。

(二)以上七类人员认定后若出现以下情形须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户籍迁出本市的(户籍外出)。

五、施行日期

本文件于2023年5月10日印发,2023年6月10日施行,《关于印发平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平人社〔2013〕53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3-89170220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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