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648/2023-222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05-25
张某不服平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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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字〔2022〕7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平湖市公安局 第三人:赵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书。2022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决定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8月2日凌晨,第三人伙同其他四名同案犯在平湖市钟埭街道三友新村夜市处(即申请人家开办的夜市门口)对申请人、张某两人进行殴打,导致申请人、张某受伤。经被申请人鉴定,申请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张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又因其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对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处罚过轻,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主要理由如下:1、第三人的行为系团伙犯罪。第三人伙同其他四名同案犯,在8月2日凌晨对一个老人(即申请人)进行群殴,直接导致申请人头部、脸部、身上多处受伤。群殴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依法应当对5名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2、第三人是犯意的启动者。第三人在案发初,主动向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招手示意对申请人进行殴打。从视频材料来看,第三人向其他正在店里的同案犯招手示意,即使不是犯意的启动者,那也绝对是拉帮、叫喊他人的主犯之一。因此,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社会危害性大。3、第三人持械殴打被害人。从视频材料来看,第三人是拿凳子殴打申请人,殴打的时候,其实申请人已经被群殴倒地,但第三人仍然没有制止,反而上前再去持械殴打,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其在共同犯罪中表现主动积极、且有直接的实行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4、第三人没有真正悔罪。从视频材料来看,当事双方被劝开后,巡逻民警过来后,第三人没有及时站出来,而是躲在了人群中,并没有与其他四名同案犯一样,等候民警处理,而是躲闪,给人感觉就是不敢承担、不想被警察带走,因此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并没有真正认罪、悔罪。5、酒后并不是免罪的理由。据办案人员讲述,这几名犯罪嫌疑人系酒后行为,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将酒后作为开罪的一个情形。因此,不能因为第三人是酒后发生的行为而对其进行免罪。6、第三人等人系无故殴打被害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经调查,第三人等人与被害人一家均不认识,也未发生过任何口角,事发之时,纯粹是无缘无故,被害人一家都很懵,对此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等人的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严惩。7、第三人至今未向被害人作出认罪悔罪的行为表现,包括第三人的父母至今未向被害人作出任何形式的认罪悔罪行为。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对自我的行为至今没有一个深刻的认识,更没有做到真正认罪悔罪。8、被害人没有对第三人进行谅解。案发至今,被害人尚在治疗中,其中鼻梁骨骨折手术还未做,遭受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五名犯罪嫌疑人至今未表现出真正的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并没有对此进行谅解。9、未成年人也不是脱罪的理由。据办案人员讲述,第三人当时未满18周岁,我国法律是有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申请人认为,法律规定的三个档次(即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具体案件分别适用,而不是一律适用免除处罚。本案中,第三人的种种行为足以可见其犯罪意图明确、表示主动且积极、同时又是持械殴打老人,且事后没有真正做认罪悔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10、即使是共同犯罪,也不应当对未成年人直接不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有五名犯罪嫌疑人,尽管如此,也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多,而对未成年的第三人不予刑事追究。11、本案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不亚于“唐山打人事件”,在平湖这座安静安全的小城市里应当是一件相当严重的犯罪事件,依法应当对五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尤其是对第三人进行刑事处罚,而不是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综上所述,本案是恶劣性群殴老年人事件,对社会产生了巨大负面影响,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三人,其在共同犯罪中表示主动又积极,参与打架,尤其是在被害人已经被打倒的情况下仍然持械“补刀”,造成了被害人多次受伤,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至今未能做到真正的认罪悔罪。因此申请人极其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本着依法公平公正原则,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 身份证; 2. 行政处罚决定书; 3. 视频、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复议申请主体资格及申请行政复议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事情经过。2022年8月2日凌晨3时35分许,钟埭派出所接到陈某报警称在平湖市钟埭街道三友夜市有人被打,要求马上出警。接到报警后,钟埭派出所立即出警至现场处置。经调查查明,2022年8月2日凌晨,申请人、陈某等人与同为经营烧烤生意的李某、陈某1等人在平湖市钟埭街道三友夜市因琐事发生口角。期间正在边上吃烧烤、喝酒的付某、聂某、薛某、初某、第三人等人,以申请人等人一方“欺负女人”为名酒后寻衅滋事,采用拳打脚踢和拿凳子、铲子打砸等方式殴打申请人等人。后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伤势属轻伤二级。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被寻衅滋事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付某、聂某、薛某、初某四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经移送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因第三人系未成年人,且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故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同时因第三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处罚过轻,依法应当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无不妥。首先,根据本案的涉案人员付某、聂某、薛某、初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清楚的证实:在申请人被寻衅滋事案中,犯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系付某、聂某、薛某、初某等四人,该四人主要实施了对申请人的伤害。第三人在付某、聂某、薛某、初某等人殴打申请人的初期将一把塑料椅子丢向申请人进行伤害,但从视听资料中反映出其伤害力度和危害后果均不大,之后其一直处于现场外围并未对申请人继续实施伤害,且第三人在过程中不存在组织、教唆他人施暴的行为。其次,第三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立法精神: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结合第三人在整个案件中的行为,被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最后,本案的另外四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已经移送起诉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也未要求被申请人增诉追诉第三人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被寻衅滋事一案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办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建议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短信平台截图; 2. 传唤证、询问笔录(第三人); 3. 询问笔录(申请人)、询问笔录(证人); 4. 行政辨认笔录、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 5. 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 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 7. 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资料; 8. 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 9.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 10. 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 11. 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12. 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短信平台截图; 13. 见证人身份资料、证人身份资料、报案人身份资料、违法嫌疑人身份资料; 14.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5.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 16. 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 17. 法律法规依据。 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经本机关查明,2022年8月2日凌晨,被申请人钟埭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平湖市钟埭街道三友夜市被打,要求马上出警。受案后,被申请人对该案开展调查,对涉案人员、证人等进行传唤询问,并于8月2日进行了违法行为人之间的身份辨认。因涉案人员中第三人系未成年人,被申请人在询问过程中通知了其家属到场。经调查查实,2022年8月2日凌晨,第三人等人在平湖市钟埭街道三友夜市以申请人等人“欺负女人”为由寻衅滋事,对申请人等人进行殴打。2022年8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伤势病历资料共三份。2022年8月9日,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平公司鉴〔2022〕151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将所涉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内容告知第三人,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三人确认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钟埭)行罚决字〔2022〕019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于当日送达给第三人,并于同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家属拒绝签字。因第三人不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送拘留所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寻衅滋事一案已于2022年8月2日刑事立案侦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第三人、其他打架参与人、在场证人以及拍摄、监控视频等证据,第三人在整个过程中只有向申请人扔出一张椅子的行为,后续再无参与。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对作为积极参与者的案涉其余四人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移送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对不认为有犯罪行为的第三人,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综合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故被申请人据查明事实认定第三人的行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第三人在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从轻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不予执行拘留,裁量恰当,并无不当。故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了受案、调查、作出决定及送达等法定程序,其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平湖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及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2023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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