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648/2023-2229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05-25
何某不服平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
||
|
||
平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字〔2023〕4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平湖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同月9日依法决定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新埭派出所,民警要求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因申请人眼睛老花,且文化水平有限,需要在使用老花镜看完后签字,而民警表示可以签完后回去再看,因此申请人在不了解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签了字。后申请人发现处罚决定书对实际情况的描述存在片面性,即因邻里纠纷,芮某过来先动手,且在11月3日做的笔录里面没有殴打,而处罚决定书上作出只有申请人殴打的认定。同时,申请人提供了事件发生前后的完整视频,在去了四次后,新埭派出所才提供了芮在中在此事件中毫无责任的决定书。综上,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身份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复议申请主体资格及申请行政复议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构成殴打他人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实2022年11月3日下午,申请人在平湖市新埭镇牌楼村姚端X号与X号的过道处,因建造房屋堆放泥土问题与芮某发生纠纷,后申请人用手中的硬泥块将芮某打伤。2、芮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11月3日下午,申请人在平湖市新埭镇牌楼村姚端X号与X号的过道处,因琐事与芮某发生纠纷,后申请人将芮某的右侧眉骨打伤。3、证人费某、顾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22年11月3日下午,在平湖市新埭镇牌楼村姚端X号与X号的过道处,申请人与芮某因房屋过道堆放泥块问题发生纠纷并引发二人相互扭扯,在此过程中芮某的右侧眉骨受伤流血。4、芮某的原始伤情记录及照片。证实芮某右侧眉骨受伤流血的情况。5、芮某就医记录。证实芮某眉骨受伤后至医院就医的情况。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申请人与芮某发生殴打行为的位置及现场概貌。7、归案经过。证实申请人到案的情况。8、视听资料。证实2022年11月3日下午,申请人在平湖市新埭镇牌楼村姚端X号与X号的过道处,因琐事与芮某发生纠纷,后申请人用手中的硬泥块将芮某打伤,之后二人相互拉扯的过程。9、申请人、芮某的户籍资料。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上述证据足以证实2022年11月3日下午,申请人在平湖市新埭镇牌楼村姚端X号与X号的过道处,因琐事与芮某发生纠纷,后申请人用手中的硬泥块将芮某打伤。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主要适用以下法律程序:1、受案。2022年11月3日,新埭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受案调查。2、传唤。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新埭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依法口头传唤询问。2022年12月13日,因调查案件需要再次书面传唤申请人。3、延长办案期限。2022年12月3日,因案情复杂新埭派出所办理了案件延长办案期限审批。4、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及决定。2022年12月13日12时23分,被申请人新埭派出所民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5、送达。2022年12月13日,新埭派出所民警将平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后因疫情原因对申请人暂未执行行政拘留。三、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其在不知道内容的情况下签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回去后才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内容存在片面性,此外其去了新埭派出所四次,新埭派出所才出具了芮某毫无责任的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也在告知笔录上签署了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说明其已经知晓被申请人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2022年12月13日,民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给申请人时其也签名确认,故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程序并无不妥。其次,申请人提出其去了新埭派出所四次,新埭派出所才出具了芮某毫无责任的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该事项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如对该决定不服的应当重新提出复议申请。况且被申请人也调查了芮某涉嫌殴打他人的情况,经调查认定芮某没有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后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一案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办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恰当,故建议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2. 传唤证、询问笔录(何某)、询问笔录(芮某)、询问笔录(费某)、询问笔录(顾某)、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例资料、视频监控提取复制说明、现场监控视频、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嫌疑人身份资料、受害人身份资料、证人身份资料、见证人身份资料; 3.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情况说明、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4. 法律法规依据。 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经本机关查明: 2022年11月3日下午,被申请人新埭派出所接警,称芮某在新埭镇牌楼村姚端X号与X号之间过道被申请人殴打,民警立即出警至现场。同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办案民警进行现场勘查,对芮某体表原始伤情进行记录,向申请人、芮某进行询问。次日,向费某及顾某进行询问。同年12月3日,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30日。办案期间,被申请人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及芮某相关病历资料。同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将所涉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内容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确认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与芮某因邻里纠纷引发冲突,后用泥块将其打伤,申请人、芮某等人的陈述及现场监控视频均能印证上述事实。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另,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开展了立案、调查询问、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平湖市公安局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2023年2月27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