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批准级次 | 备注 |
一 | 教育 | 1.幼儿园保教费 | 省一级650元/月、省二级580元/月、省三级450元/月、准办园320元/月,代管费120元/学期。详见平发改价〔2019〕10号文件 | 《幼儿园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平发改价〔2019〕10号 | 中央 |
|
2.普通高中学费 | 平中1250元/生学期、中美班37500元/生学期,当高和爱心1250元/生学期,平湖高级技工学校四至六年级学费1600元/生•学期。详见平发改价〔2019〕11号文件 | 《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平发改价〔2019〕11号 | 中央 |
|
3.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 平中300元/生学期、中美办750元/生学期、当高300元/生学期、爱心400元/生学期、职业中学300元/生学期、平湖高级技工300元/生学期、平湖市稚川实验中学500元/生学期(基准价,允许上浮20%)、枫叶国际学校2000元/生学期(基准价,允许上浮20%) | 《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平发改价〔2019〕12号 | 中央 |
|
4.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 注册费200元/生;实行学分制收费。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每学分120元,可上下浮动10%;重修考试费30元/人.门;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财教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 | 中央 |
|
二 | 公安 | 5.证照费 |
|
| 中央 | ▲ |
(1)外国人证件费 |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
|
①居留许可 |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
|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 《护照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 1.中国公民普通护照收费120元/本;2.遗失补证120元/本;3.护照加注20元/项次。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②出入境通行证费 | 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 |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 |
|
|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1.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 2.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2019年7月起降为60元/张 3.签注费: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 成人十年期350元/证;儿童五年期230元/证。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
|
|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1.证件加注20元/项次;2.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3.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200元/证,补办500元/证;4.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20元/件;5.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100元/件;6.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200元/件;7.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300元/件;8.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100元/件。 |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 8元/证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
⑦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1.通行证80元/证;2.一次有效通行证15元/证;3.签注加注延期15元/项次;4.多次签注80元/件。 |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240号 |
|
|
①户口簿 | 1.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2.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本。 | 《户口登记条例》 |
|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1.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2.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元/张。 | 《户口登记条例》 |
|
|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1.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2.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3.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 《居民身份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
|
|
6.外国人签证费 | 非对等国家零次、一次签证160元,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2003〕392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中央 |
|
三 | 自然资源 | 7.土地复垦费 | 向受损失者支付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详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中央 | ▲ |
8.土地闲置费 | 超过一年未满两年按划拨1万元亩年,工业和商业每年每亩按合同价20% |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中央 | ▲ |
9.不动产登记费 |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商业类550元;证书工本费标准10每本(第一本不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平发改价〔2017〕3号 | 中央 | ▲ |
10.耕地开垦费 | 5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112元/平方米。 |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中央 | ▲ |
四 | 住建 | 11.污水处理费 | 居民0.95元/吨,商业、服务企业2元/吨,一般工业企业2.4元/吨,重污染工业2.8元/吨,特种用水2.4元/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平发改价〔2013〕40号,平发改价〔2016〕21号 | 中央 | ▲ |
1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经营性占道:主干道0.50—1.00、其他道路0.30—0.60;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主干道0.30—0.60、其他道路0.20—0.50;停车占道:主干道0.30—0.70、其他道路0.20—0.50;落地广告、标志占道:主干道0.08—0.15、其他道路0.05—0.10。单位元/天•平方米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 | 中央 | ▲ |
五 | 水利 | 13.水资源费 | 地表水: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工商业自备取水、贯流水0.20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 | 中央 | ▲ |
14.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l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l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详见文件。 | 《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 | 中央 | ▲ |
六 | 卫生健康 | 15.预防接种服务费 | 2018年3月15日起按28元/计次收取。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 中央 |
|
七 | 人防办 | 16.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2100元/平方米,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价费〔2016〕211号 | 中央 | ▲ |
八 | 法院 | 17.诉讼费 | 1、财产案件分段累计。2、非财产案件: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财产分割,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900元,有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5、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详见文件。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行〔2003〕275号 | 中央 | ▲ |
九 | 海洋渔业 | 18.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详见文件浙价费〔2008〕169号、浙价费〔1997〕322号〔1997〕财综108号。 | 《渔业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中央 | ▲ |
十 | 各有关部门 | 19.考试考务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9号 | 中央或省 |
|
十一 | 各有关部门 | 20.信息公开处理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 | 中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