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3-2245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打造金平湖璀璨明珠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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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嘉兴市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首位战略,聚焦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激活创新主体活力,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创新力和竞争力。自2020年实施《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0〕126号)以来,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成效明显。三年内,全市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40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538家、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37家,全市R&D经费支出从2019年的16.87亿元提高到2022年的20.24亿元。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环境,强化政策支持,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及周边县市政策,在原平政发〔2020〕126号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_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3〕6号); (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推进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嘉政发(2023)11号); (三)《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2〕23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9月-2023年1月,开展政策调研,走访企业听取意见建议,形成政策修订思路。 2023年2月,我局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打造金平湖璀璨明珠的若干政策意见(讨论稿)》; 2023年3月,向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对政策作修改和完善; 2023年3月下旬-4月,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到市财政局听取意见。期间周军波市长、杨金平副市长也多次专题听取该政策意见起草汇报,做出相关指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打造金平湖璀璨明珠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年4月25日-5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政策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同时对本政策开展合法性审查。 2023年5月26日,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讨论,根据党组会议意见,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023年5月27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科技局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3年6月1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新旧政策对比 1.新增内容 (1)支持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新增对省技术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的政策支持,明确按照省市政策给予配套奖励。新增对建设期满的各类重大创新载体的政策支持,明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后续支持。 (2)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新增对嘉兴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和嘉兴市企业研究院的政策支持,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企业研究院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外资(海外)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建设。新增对外资研发机构的政策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将研发机构迁移至平湖境内,当年研发机构分别达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条件中关于人员、设备、场地方面同等标准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迁移奖励75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企业全球研发中心、区域研发中心等重大研发总部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增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政策支持,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5)支持科技企业境内外参展。新增对科技展会的政策支持,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由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重要科技展会,单次展会给予展位费50%、最高10万元的奖励。 2.调整内容 (1)支持重大创新载体建设。调整对特别重大创新载体支持的表述,对全国重点大学、省重点大学、知名研究机构等来我市设立或与我市共建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重大创新载体,由原来支持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调整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原来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调整为按照上级政策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由原来2000万元调减到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嘉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由原来按照省、嘉兴市有关政策予以支持调整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使用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的检验检测、仪器共享等创新券服务,创新券补助比例和最高限额分别由50%和20万元提升至70%和30万元。对企业与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类合同,创新券补助比例和最高限额分别由40%和20万元提升至70%和50万元。 (2)支持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原政策中创新型领军企业在新政策中更名为科技领军企业,同时新增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政策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由原来的50万元调增到1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原来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调减到分别给予不高于15万元、4万元的奖励并按总额控制原则予以分配。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由原来给予2万元奖励调减到1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新政策主要根据企业当年度投入的研发经费总量、增速和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从高到低设定不同的奖励标准,相比于老政策,支持力度更大、覆盖范围更广,支持对象更精准。原政策为:对企业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并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额的研发费用,总额在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调整为:对当年度研发经费50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5%以上的企业,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10%以上且当年度研发费用正增长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研发经费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4%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10%以上的企业,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10%以上且当年度研发费用正增长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研发经费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5%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15%以上的企业,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10%以上且当年度研发费用正增长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60万元的奖励。研发费用奖励按总额控制原则予以分配。 (4)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由原来的按省级财政奖励给予1:1配套支持、对其申报立项的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每年按省级财政奖励给予1:1配套、连续支持三年调整为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嘉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由原来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调减到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8万元的奖励。 (5)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由民营主体运营的国家、省、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原来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调减到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由民营主体运营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众创空间由原来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调减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新政策明确对非民营主体运营的各类平台不再支持。 (6)支持科技成果加速转化。通过省级验收的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省级新产品)由原来给予2万元的奖励调减到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限额由原来10万元调减到3万元。 (7)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对符合相关领域的项目攻关和技术创新,经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验收通过后的重大类、重点类项目,由原来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调增到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取消内容 突出政策精准和时效。对已不符合当前形势、操作性不强、兑现未发生、企业获得感不强的政策予以取消, (1)支持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因三年来未发生兑现情况,取消原政策中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或由高校院所单独建立的各级研发和检测机构当年研发设备投资额的支持政策。因省、嘉兴市级综合体均已三年建设期满,取消原政策中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支持政策。 (2)支持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因近年来上级未组织过认定,取消原政策中对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支持政策。 (3)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因近年来上级未组织或今后不再组织认定,取消原政策中对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和省级农业企业研发中心的支持政策。 (4)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因近三年未发生兑现,取消原政策中对各级双创示范基地的支持政策。 (5)支持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因与上级政策重复,取消原政策中对竞价(拍卖)交易并成功产业化项目的政策支持。 (6)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因项目名称变更,取消原政策中对“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的政策支持。 (7)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订。取消原政策中对企业参与标准制订的政策支持,由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政策。 4.保留内容 (1)支持外资(海外)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嘉兴市域外孵化器,按国外、国内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国内知名孵化器在平湖设立孵化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3)支持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连续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 (4)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以上均指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对以第二、第三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以上荣誉的,分别按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的60%、30%给予一次性奖励。 (5)支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对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文件适用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适用范围为各类科技创业创新企业,同时企业未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名单。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3年6月25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7月26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0〕126号)同时废止。 七、术语释义 “概念验证中心”:是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应用的中转站,简单来说,就是进行科技成果概念验证服务,邀请专家为实验室科研成果“把关”,挖掘与释放科研成果的商业价值,淘汰不具有商业价值的内容,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0573-8506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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