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结合国家“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战略目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重要规划文件,平湖市需在“十四五”期间推动能源低碳零碳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现根据全市能源工作现状及“十四五”规划目标,起草《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72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办发〔2021〕67号)。

三、起草过程

《意见》于5月上旬形成初稿,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之后汇报分管市领导,修改完善初稿。

5月15日,在政府网站公示,并提交财政局和司法局审核。6月下旬,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7月中旬与财政局研究修改后,向市分管领导汇报得到同意。

7月31日通过办公室合法性审查,8月3日经发改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四、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分布式发电、新型储能、虚拟电厂、智慧楼宇、乡村公用充电桩以及相关要求,共6个部分。

一、分布式发电。对全量数据接入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给予补贴政策支持。对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电价补助;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新增对分散式风机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新型储能。对投资单体容量2MWh及以上,且储能投资方在本地累计储能建设须达到5MWh及以上具有示范意义的用户侧典型场景储能项目,且全量数据接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经备案建成投运,按不超过实际设备投资总金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3OO万元。

三、虚拟电厂。对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发起的局部需求响应邀约,根据“虚拟电厂”平台统计的响应负荷评价,判断为响应有效的,按平均响应电量给予不高于3元/千瓦时的补贴。对空调等负荷柔性可调节设备安装智能控制设备的单位实施一次性安装补贴,根据柔性最大可调节能力(以中央空调制热<制冷>总功率*20%计算)按不高于50元/千瓦进行补贴。

四、智慧楼宇。对既有建筑的智慧楼宇节能改造项目经审核,达到智慧楼宇节能模式要求,且全量数据接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按项目实际投资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

五、乡村公用充电桩。对符合规划建设,并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农村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按额定充电功率和年度实际充电量给予补助,补助方案另行制定。

六、相关要求。

(一)规划要求。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达到安全要求。农村社区户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安装光伏必须经村委会审核,并经镇街道自然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发改局备案。补助项目需经投资单位申报、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审核。

(二)参数要求。光伏组件转换率多晶硅须达到18.4%以上,单晶硅须达到20%以上;新型储能项目应按照工作寿命10年及以上设置,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采用锂电池的新建电化学储能电站,原则上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5%、放电深度不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充放电次数不低于6000次。

(三)补助相关。光伏项目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网的,仍执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办发〔2021〕67号)。本政策意见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文件适用对象为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符合《意见》政策要求且在平湖市竣工投产的绿色低碳能源项目。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3年8月11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9月15日。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发改局

联系电话:0573-8563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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