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3-2270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09-21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3〕55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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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森林禁火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3年09月21日至10月28日。 二、禁火范围 平湖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祭祀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烧秸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 (四)严禁上山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五)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公园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森林防灭火有关规定,自觉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凡违反禁火令规定,在森林禁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将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森林火情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林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85533839;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5821166)。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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