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农(2023)115号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和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对2023年6月30日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