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开展2024年度消防监督抽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4-01-09 10:45
  • 信息来源: 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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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履行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及时掌握社会面上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问题,督促社会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改正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411日起至12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卡拉OK厅、桑拿浴室、足浴场所、网吧游游艺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

(三)医院、学校、儿童福利院、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高层、地下建筑,大跨度钢结构厂房

(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

(六)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影响国计民生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企业、储能电站

(七)“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集中区域和区域性典型行业火灾隐患场所

(八)甲、乙类工业企业

物流中心、长租公寓、密室脱逃、使用醇基燃料餐饮场所等等新型风险场所。

二、抽查的形式

消防机构应科学组织监督抽查,并按以下标准确定抽查名单。

(一)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重点,但在年度抽查单位总量中,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辖的消防救援大队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三)对上一年度未被抽查到的单位,在组织今年抽查时优先考虑。

)对于被抽中的单位,要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现场拍摄,并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所有监督抽查应通过“双随机”系统开展监督抽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监督抽查内容

企事业单位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情况;单位内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完好情况;电气线路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敷设;各项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抽查数量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内至少监督抽查一次

(二)消防监督人员平均抽查单位数量不少于85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达不到每个消防监督员最低量化标准的,应从列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抽取,达到量化标准要求。

五、抽查时间

202411日至1231日止。

六、有关要求

(一)各企(事)业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自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整改。

(二)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严格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要依法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执法内容全面,执法程序严谨,法律文书规范,扎实推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抽检单位可采取随机抽查和指定抽查两种方式进行,具体方法由各派出所分管领导决定。

(四)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严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限期不改的,将实行政府挂牌督改制度。

 

 

 

                           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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