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25261507/2024-2358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新埭镇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新埭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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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新埭镇政府投资管理及镇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和镇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机制 二、制定依据 《平湖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24〕36号)、《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平政发〔2022〕22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4年2月开始由村镇建设办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牵头起草工作。 2024年5月6日,通过座谈会形式面向新埭镇各村征求意见镇街道征求意见,或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4年8月23日—2024年9月4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2024年9月18日新埭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作出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科室根据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镇班子会议集体审议。 2024年9月19日经镇班子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2024年10月15日经镇长签发,2024年10月15日正式印发公布。 四、主要内容 本文件分别对:1.新埭镇投资计划管理;2.新埭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3.新埭镇政府投资项目变更;4.新埭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5.新埭镇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调整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文件针对新埭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村集体投资建设项目、新埭镇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主要1个方面的新旧政策对比: 对增列或调整计划的项目的流程调整,新办法明确为: 1、总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镇本级项目由项目建议部门提交项目相关情况(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资金概算等),由条线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增列。 2、总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村经济合作社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建设项目,须由村班子全体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予以增列并自行立项(见附件3)。 3、总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含)至30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由项目建议部门提交项目相关情况(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资金概算等),报镇长办公会议(国有公司决策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增列。 4、对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增列项目,由新埭镇镇长办公会议(国有公司决策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新埭镇党委会议审议同意后,列入年度计划。 增列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镇人大监督。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10月15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11月15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新埭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573-85625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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