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共富大棚(田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支持“共富大棚(田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共富大棚(田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农业领域设施建设提升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农业设施装备水平,创新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推进农业领域设施设备报废更新和建设提升实施方案》(浙农机发〔2024〕5号)、《平湖市高质量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意见(2023-2025年)》(平政发〔202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开展“共富大棚”建设。村集体、运营公司建立合作机制,按标准开展“共富大棚”建设,经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审立项通过,市财政给予投资额25%的补助,其中以单体棚模式生产的,对大棚及田间基础设施最高补助1.3万元/亩;以连栋棚模式生产的,对大棚及田间基础设施最高补助2.5万元/亩;对数字化设施(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环境控制、园区管理等)最高补助0.3万元/亩。镇街道再按投资比例给予村集体不低于10%的配套补助。设施农业建设贴息贷款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二、支持开展“共富田园”建设。村集体、运营公司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共富田园”建设,经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审立项通过,项目运营半年以后,市财政给予村集体分四档进行补助,标准为:项目立项上一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500万元(含)以上、300(含)—500万元、200(含)—300万元、200万元以下分别给予3000元/亩、4000元/亩、5000元/亩、6000元/亩。

三、支持产销对接。实施订单农业、采购“共富大棚”生鲜农产品的,采购金额每超过10万元给予2000元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四、支持就业带动。“共富大棚”、“共富田园”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的50%给予补助;临时性雇佣低收入农户,年内总用工时间超过60天,支付工资总额超过5000元的补贴支付工资总额的50%;招聘的专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乡村振兴人才政策给予支持。

五、加强用地保障。做好“共富大棚”“共富田园”项目用地指导,加强规划布局,新增或盘活一定面积的农业设施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用于项目建设。

六、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信用服务形式,针对“共富大棚”“共富田园”项目设计专题贷款产品,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和灵活的还款方式。提供保险服务,保障主体在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情况时能够减少损失。

七、附则。本意见自2024年10月27日起施行。所涉奖补政策起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涉及到的所有项目实行申报制,由各镇街道进行初审、申报;经主管部门储备、评审、立项后开展建设,验收通过后给予补助。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共富大棚(田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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