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920/2024-2366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平湖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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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完善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下列问题,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平湖市统计局进行投诉举报: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内容; (二)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平湖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举报渠道 第四条平湖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等举报渠道。 平湖市统计局通过平湖市政府网站公布举报渠道。举报电话:0573-85630231,通信地址:平湖市胜利路380号行政中心1号楼12楼平湖市统计局办公室(法制科);邮编:314200 第五条本局办公室(法制科)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要在3个工作日内经局领导签批后,交由执法人员统一办理。 各专业在统计数据采集、审核、评估、核查、巡查等工作中,发现数据异常涉嫌统计违法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移交执法人员办理。 第六条平湖市统计局设置举报受理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第七条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八条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九条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认真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十条执法人员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局分管负责同志审阅,重要的同时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审阅;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执法人员报告局领导,并转交局有关专业及时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按信访程序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七)知悉举报人已向其他单位举报,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的,举报人就同一事项举报的,不予受理。 初审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与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取得联系,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组成检查组赴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五章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法情节严重或者较重的,及时报告上级统计机构,由上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经局党组批准后由本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经查证无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平湖市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有关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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