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22〕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基本生活补助待遇调整幅度参照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69元,由每人每月1135元调整为1204元。

二、参加基本生活补助制度且按规定缴纳个人费用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补助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6元,由每人每月925元调整为981元。

三、参加基本生活补助制度且无力缴纳个人费用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补助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3元,由每人每月870元调整为923元。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本政策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具体起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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