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 号)、《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3 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一、《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独山港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港政〔2023〕90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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