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11号

  • 发布时间: 2024-12-04 15:01
  •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市国资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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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30号1层43室

被投诉人1:浙江富力诚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广场1幢2单元1401-1室

被投诉人2: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1号楼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2024年度省外绿色电力证书采购(FLCXPH采2024-43)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购产品为绿色电力证书,而非电力,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所列范畴,绿色电力证书的销售不是该特殊经营许可范围或有售电资质才能交易,采购人所设特定资格“投标单位须具备有效的电力业务经营许可证(需提供其所有或控股的电站信息);或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注册并且具有售电资质(须提供电力交易平台售电公司信息公示的截图)。”,所设特定资格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1.采购人质疑函答复中所引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第8条也已经明确“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交易主体可委托代理机构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而政府采购投标人资格明显区别于产品制造商资格,绿证更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所列范畴,采购人所设定的投标资格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2.类似项目未将此作为资格条件,如,青田县2024年度省外绿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TFSCG2024-206)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1.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法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违法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6)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18)将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非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水平评价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第8条规定,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买方和卖方应依照本规则台法台规参与绿证交易。交易主体可委托代理机构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

投诉事项2:采购人要求绿证生产日期为2024年,要求不包含青海、广东、广西、重庆、陕西、云南、浙江电站产生的绿证,要求必须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交割。对时间、区域、交易中心的相关限制没有法律依据。经查《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均未有此类限制,而且绿证有效期为2年。

事实依据: 1.采购人答复未提供其任何量化项目目标,需求描述,无法解释其对绿证生产日期、生产产地的限制原因和充分必然关系,更未解释处于有效期的2023年绿证为何无法满足其采购需求,且经市场了解,2023年绿证的价格更具有竞争力,可以为财政节省大量采购经费。也未解释青海、广东、广西、重庆、陕西、云南、浙江电站产生的绿证为何无法实现其项目目标。而对交易场所的限制,仅因为采购人自己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账号就限定其他人只能用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据市场调查,相关账号的注册正常情况下仅需1-3个工作日即 可完成,该项目于2024年10月31日发布采购意向,即便中标后再实施,采购人仍然有足够的时间去对应平台进行注册。对交易场所的限定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公平不合理。2.采购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3.交易平台注册时间调查情况。

法律依据:1.《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绿证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平台开展交易, 目前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以及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证单独交易;依托北京、广州、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依托各省(区、市) 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平台按国家需要适时拓展。2.《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对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超过有效期或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应及时予以核销。3.《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关口前移,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文件公开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审查,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

投诉事项3:采购人所采购的产品属于通用物资,应当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式选择竞争性谈判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项目是第一次招标,也不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产品,更不是紧急需求(国家对紧急有明确定义),且该项目采购为货物,不是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预算也已明确为900000 元,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作了细化规定,将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细化为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进一步清晰了适用情形。该项目完全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方式的选择条件。

事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 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于2023年8月就有公告,《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于2024年8月公告,采购人要求12月10日交付,完全不属于采购人所辩解的不可预见,更不属于政府采购定义的紧急需求和紧急采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未依法选用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选择采购方式。

投诉请求:1.对该项目进行废标,重新招标,去掉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错误条款设置及采购方式,严格按照《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实施相关采购活动。让更多的供应商能参与竞争,并重新组织采购,公告、书面通知我公司。2.对专家、采购人、代理人依法进行处罚。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投诉事项答复申辩:

对投诉事项1,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第八条关于绿证交易主体的规定“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买方和卖方应依照本规则合法合规参与绿证交易。交易主体可委托代理机构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招标公告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拥有售电资质,是因为该采购项目非年初纳入预算采购项目,为临年终前决定新增采购项目,所提资质要求是为保障绿证交割速度和质量,但依据不够充分,认为投诉成立。

对投诉事项2:采购人要求绿证生产日期为2024年,要求不包含青海、广东、广西、重庆、陕西、云南、浙江电站产生的绿证,此条件为本次采购产品用途需求之必须要求,因此质疑不予采纳。另采购人目前只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注册账号,因本项目非年初预算项目,采购时间紧急,在其他交易中心重新开立账户既非必须也耽误采购进度,故本次要求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交割。

对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第三种情形“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该产品属于其他类资源使用权,总价是根据公告之前市场平均价格得出的,因此该投诉不予采纳。

被投诉人浙江富力诚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投诉事项答复申辩与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一致。

三、相关供应商“华电(浙江)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答复

相关供应商华电(浙江)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对投诉事项进行申辩答复(电话确认不答复)。

四、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关于2024年度省外绿色电力证书采购(FLCXPH采2024-43)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预算90.00万元。浙江富力诚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于2024年11月14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2024年11月25日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共有4家投标供应商,其中华电(浙江)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合同尚未签订。

(二)浙江富力诚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质疑回复。

(三)本项目采购公告,特定资格要求:投标单位须具备有效的电力业务经营许可证(需提供其所有或控股的电站信息);或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注册并且具有售电资质(须提供电力交易平台售电公司信息公示的截图)。

(四)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采购要求规定,绿证生产日期为2024 年;产地要求:不包含青海、广东、广西、重庆、陕西、云南、浙江电站产生的绿证;必须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交割。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第八条规定,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买方和卖方应依照本规则合法合规参与绿证交易。交易主体可委托代理机构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第九条规定,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以及交易主体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投标单位须具备有效的电力业务经营许可证(需提供其所有或控股的电站信息);或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注册并且具有售电资质(须提供电力交易平台售电公司信息公示的截图),该规定违反《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设定的特定资格要求限制了某些单位不能投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采购要求规定,绿证生产日期为2024 年;产地要求为不包含青海、广东、广西、重庆、陕西、云南、浙江电站产生的绿证;必须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交割。这是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实际需求对采购要求规定,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目标要求实现,浙江省同类项目都有这样的规定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对采购方式的投诉超出了质疑和投诉范围。《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文件是2024年8月26日印发并实施,采购单位该采购项目非年初纳入预算采购项目,为临年终前决定新增采购项目,属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二十七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关于2024年度省外绿色电力证书采购(FLCXPH采2024-43)投诉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湖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4〕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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