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55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本政策。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55号)等。

三、起草过程

2024年7月,生态环境分局启动环保补助资金的修订工作,8月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并形成初稿。

2024年8月27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

2024年8月30日,生态环境分局就补助办法发文书面征求各镇街道、环保发展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成员单位意见,收到意见建议4条,与财政局进行商议后,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024年8月30日-9月9日,将草案同步在平湖市政府网文件意见征集及反馈网页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2024年10月22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2024年10月22日,通过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会议审议。

2024年10月28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4年11月1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4年11月5日,经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共四部分十八条内容:一是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政策,鼓励各主体开展各类生态示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示范创建项目,开展“无废细胞”和“精品无废细胞”建设,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和体验馆建设,以及开展宁静小区建设;二是污染防治政策,鼓励各主体深化固废、水、大气等工业污染治理能力整治提升项目、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促进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三是减污降碳政策,鼓励各主体开展减污降碳协同试点、低(零)碳试点创建;四是附则。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适用范围包括:生态示范绿色创建、无废细胞建设、宁静小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固废治理能力提升、水污染整治提升、大气污染整治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替换、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减污降碳试点建设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等。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与现行的补助政策相比,增加了“宁静小区建设”一类项目的奖励。删除了“LDAR加密检测”、“排污单位监管能力建设”、“园区监管能力建设”、“强制性清洁生产”、“绿色保险”五类项目的奖励。对九类项目的奖励范畴和奖励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缩小了“生态示范创建”项目奖励范畴,删除了对绿色创建、生态文明思想实践基地等的奖励范畴,并对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表彰的单位或集体的奖励标准从20万、5万调整为最高10万、2.5万,删除了嘉兴市级表彰奖励。

(二)调整了“无废细胞建设”项目的奖励范畴和奖励标准,奖励范畴缩小为奖励“无废工厂”以及“精品无废细胞”项目,奖励标准分别从0.5万元、1万元调整为最高0.25万元,增加了省“百优细胞”的奖励,奖励标准为最高0.5万元。

(三)降低了“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奖励标准,从50万元调整为最高25万元。

(四)降低了“固废治理能力提升”、“水污染整治提升”、“大气污染整治提升”三类项目的奖励标准,从奖励设施总投资的30%调整为15%,奖励限额统一调整为最高15万元。

(五)降低了“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量的奖励标准和奖励限额,奖励标准由每替代1吨奖励3万元调整为最高1万元,奖励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最高15万元。

(六)缩小了“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项目的奖励标准,创建成为绩效A级、B级的奖励分别从10万元、5万元调整为最高5万元、2.5万元。

(七)缩小了“减污降碳试点建设”项目奖励范畴,调整为仅对列入国家、省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的园区,以及参加省级赛马激励评估争先评优并列为A档的园区、镇街道进行奖补;降低了奖励标准,列入国家、省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的园区的奖励调整为最高25万、10万,A档的园区、镇街道调整为最高5万元、2.5万元的奖励。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11月29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12月29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联系电话:0573-8506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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