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4-2137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4-02-18
- 发文字号:
- 平财采监投处字〔2024〕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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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创智中心1号楼B2座6楼 被投诉人1: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平湖市胜利路1号胜利广场1单元14楼 被投诉人2:平湖市档案馆 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行政中心5号楼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平湖市档案馆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升级项目(JXPHCG-2023-128)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投诉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授权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补正资料并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针对杭州八骏图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八骏图强)报价有效性的质疑,评标委员会未对报价有效性进行评估,未针对质疑事项提供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十五条。 事实依据1: 1.质疑函内容,质疑事项1:“八骏图强”投标报价为无效标。事实依据1:(1)基于公布的评审结果,本项目预算价格为134万,八骏图强报价20万元,是预算价格的一五折,是其他五家公司平均报价的一九折,远低于预算价格及其他公司报价。(2)硬性的外采项目成本远高于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招标需求”章节要求,项目存在一些硬性的外采项目,外采项目总采购成本远高于20万元,A、等保二级、信创密评要求;B、OFD版工软件(阅读和转换);C、招标代理费(具体见招标文件要求)。A+B+C项市场价格按较低报价来估算,已经超过30万;照最低采购成本,成本也远高于20万元,下表为预估市场价:
以上市场价可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检索对应服务项目的合同获得,以集成行业15%的高利润评估,该项目成本约在28万左右。(3)驻场开发项目成本高于20万。A、招标文件对项目的工期要求;B、招标文件对项目的开发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需要提供驻场项目经理和团队人员名单,并附每位成员的业绩和工作经历说明,要求项目成员(含项目经理)3名以上。项目成员在项目启动后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驻场服务,并应确保人员稳定和服从管理,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变更人员);C、《2022年浙江省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934元;D、3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发一年,人工工资总投入71934*3=215802元,高于投标报价20万。(4)软件开发成本远高于同行。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评审细节,“八骏图强”未提供软件演示,无成熟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需要对本项目的软件进行全新开发,需要的时间成本和人员成本必定比有成熟软件的公司要高出很多。A、浙江政府采购网专家评审细节链接;B、该评分明细显示,所有专家演示分打分为零分。(5)综上,“八骏图强”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本项目的成本价,应为无效标。法律依据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3、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5、专家评审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评审专家行为禁止类”序号3的未依法遵守评审纪律“11”对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项目采购预算或者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的,对报价不予认真评审,或者不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6、专家评审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采购组织类序号9的未按规定组织评审的“7.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响应)人报价(或明显低于项目预算价),应当进行报价审查,确认是否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并将相关情况详细记录在评审报告中”。7、代理机构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采购组织类”序号9的未按规定组织评审的“9.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发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主观评审项评分达到启动畸高畸低认定标准,或者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响应)的报价的,应当提示评审小组确认或者启动认定程序”。 2. 回复函内容:质疑事项(1)回复:“八骏图强”报价一览表中已说明投标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工费、服务费、税费、预留经费等一切费用,评标委员会一致评定报价有效; 3. 投诉事实依据:(1)我司从投标报价与预算价的占比(15%)、外采成本远高于20万、单独开发成本高于20万等多个角度来佐证“八骏图强”的投标报价低于项目成本价,该项目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相关法律法规。(2)我司从该投标公司报价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的占比(19%),指出“八骏图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该项目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六十条。(3)针对我司提出的几项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未对该质疑事项的几项事实依据做出点对点回应。(4)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报价一览表的投标费用包括项目实施一切费用”为由,判定“八骏图强”报价有效。这样的报价审查原则很片面,很单一。假如该原则被认可,只要承诺了包含所有项目实施所需费用,一分钱的投标报价,也是有效报价。假如该原则被认可,恶意竞标将大行其道。最低价不会做无效标,也永远不可能中标(“八骏图强”技术分30.58分),从本质上削弱了价格评审因素在投标过程中的权重,损害了业主方的利益,影响到财政的有效支出,让真正有效的低价没有机会中标。评委们认可恶意低价竞标,为恶意竞标行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这样简单的报价审查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评审专家行为禁止类”、“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法律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针对“八骏图强”不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能力的质疑,评标委员会未对“八骏图强”的服务能力进行评估,未针对质疑事项提供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十五条。 事实依据2: 1. 质疑函内容:质疑事项2:“八骏图强”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公司明显不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能力,应做无效标。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中指出“3.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2)招标文件中指出:“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3)招标文件中,关于3名以上项目成员服务要求的商务条款定义:售后服务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需要提供驻场项目经理和团队人员名单,并附每位成员的业绩和工作经历说明,要求项目成员(含项目经理)3名以上。项目成员在项目启动后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驻场服务,并应确保人员稳定和服从管理,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变更人员。(4)根据天眼查结果显示,“八骏图强”自2020年1月17日注册,目前登记社保人员为1人,无法满足3名以上项目成员驻场服务的要求;(5)据企查查结果显示,“八骏图强”自2020年1月17日注册,目前登记社保人员为1人,共参与5个项目招投标(含本项目),无一项目中标。法律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2.回复函内容:质疑事项(2)回复,关于3名以上项目成员服务要求的商务条款,“八骏图强”商务响应表中为负偏离,已在评标分数中体现,其余条款均未偏离。且上述条款非实质性条款。评标委员会一致评定其商务条款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能力。 3.(1)我司从现有员工数量(1人)、实施案例(0个)、成立时间(近四年下来共1人)、注册资金(50万)、注册地址(富阳),无档案管理系统等多个角度佐证“八骏图强”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能力,该项目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五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八骏图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2)对我司提出的几项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未对该质疑事项的几项事实依据做出点对点回应。(3)评标委员会以“在商务偏离表中做负偏离,已在评标分数中体现”为由,认定“八骏图强”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能力”。这样的符合性审查原则很片面,很单一。基于这样的原则,认定该公司具备项目的履约能力,不做无效标;基于这样的原则,在评标分数中扣分,技术分在30.58分,该公司投一分钱也不会中标;基于这样的原则,75万的我司无法中标,119.8万的公司中标。从本质上削弱了价格评审因素在投标过程中的权重,损害了业主方的利益,影响到财政的有效支出。这样简单的符合性审查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评审专家行为禁止类”。 法律依据2: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3: “八骏图强”投标是否有效的认定,对我公司的影响甚大。评标委员会在我司提出质疑后,未对报价做有效性审查、未对服务能力等做符合性审查,未对质疑事项提供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十五条。 事实依据3: 1. 质疑函内容:质疑事项3:“八骏图强”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评审结果,直接影响到我司是否能中标,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利益。事实依据:“八骏图强”报价有效情况下评审结果,评审总分得分排名第一名“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名“杭州安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第三名“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八骏图强”报价无效的评审结果,评审总分得分排名第一名“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名“杭州安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第三名“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3)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供应商行为禁止类”序号2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5.供应商不得进行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恶意报价,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前准备好报价核算,报价明细、报价说明材料,以备评审专家核查”。 2.回复函内容:质疑事项(3)回复,“八骏图强”投标报价的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 3.投诉事实依据:(1)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成本有效性、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不做评估,永远没有机会中标的“八骏图强”决定了财政用户的花钱方向,119.8万为本项目买单,高于第二中标人44.8万。(2)“八骏图强”这样的行为不应该被鼓励。他不只增加采购活动组织者的评审工作量,还带来了财政经费的流失。 法律依据3: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4:针对我司提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技术或软件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证书的得1分”应得分的质疑,评标委员会以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为由,认定该评分项不得分。我司已提供本项证书核心页面的扫描件,包含了证书颁证机构、证书编号、人员照片、姓名等关键因素。评标委员会的认定有失公允。 事实依据4: 1.质疑函内容:质疑事项4:专家对我司的评分标准第三项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技术或软件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证书的得1分”的评定是0分,不公平。事实依据: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结果公告专家评分明细显示,所有专家该项打分为零分。我司提供的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高级证书,完全符合评分要求,应得1分。并附证书扫描件(含封面)。 2.回复函内容:质疑(4)回复:关于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平湖档案馆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升级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评分项,评标委员会复评后认定原投标文件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该评分项不得分。 3.投诉事实依据:(1)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书(扫描件无封面)包含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颁证机构、证书编号、姓名、高级等关键要素。(2)作为投标单位,曾参与数千次项目的招投标,从未因为证书封面材料提供不完整而失分。评标委员会以未提供完整材料为由,认定本项不得分,不合理。(3)评审专家不认识人社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是否意味着另两家投标人关于该证书的评审,存在误评?又或许还存在别的项目的误评?(4)如每本证书、每份合同都需要提供包括封面在内的所有页面才能得分,我司请求核查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确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准则是否一致。 法律依据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4)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五十五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5)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 投诉请求: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严谨核实我司投诉内容,规范专家评审环节,判定无履约能力、恶意低价的投标无效,保障平湖市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还平湖市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投标环境。我司保留行政复议的权力。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平湖市档案馆对投诉事项答复申辩: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对杭州八骏图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的有效性进行复核,其成本为等保二级、信创密评要求,OFD软件(阅读和转换),招标代理费等,评标委员会不认为杭州八骏图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不认为杭州八骏图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其报价具有有效性。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针对杭州八骏图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能力的质疑,本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能力没有对现有员工人数、实施案例、成立时间、注册资金、注册地址、档案管理系统等有实质性要求,评审专家在技术评分中根据服务能力的强弱已体现在评分结果中。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不认为杭州八骏图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不认为杭州八骏图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其服务能力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评审的。 投诉事项4:评标委员会在查看原投标文件和质疑文件后发现质疑文件增加了证书封面中能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技术或软件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证书,评标委员会认为在原投标文件资料中未体现,不能证明其具有计算机技术或软件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证书,故不能得分。 三、相关供应商“杭州八骏图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八骏图强)答复 1. 关于低价投标的原因:我们之所以在本次投标中采取了较低的价格策略,主要原因在于我们通过内部优化和资源整合,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同时,我们对业务系统的开发正在不断进行中,系统也在不断地更新迭代中。另外开辟档案行业的业务也在我司的重点战略规划中,我司在保证服务质量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愿意投入合适的成本获取更多客户,因此对该项目的报价符合我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低价恶性竞争。我们也希望通过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为招标方带来更大的价值。 2.关于低价带来的影响:我们理解低价可能会引发对质量的担忧。在此,我们保证,尽管我们的价格较低,但我们会严格按照招标要求和行业标准进行服务,确保项目质量。 四、相关供应商“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答复 1.关于供应商投标是否有效。我公司认为应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进行认定,具体到本项目,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规定,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的“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中的“(六)投标无效的情形,对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技术评审、报价评审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均有详细规定,我公司认为,无论供应商的投标内容是否存在正、负偏离,只要投标供应商不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的情形,均不应判定为无效。 2.关于投标报价过低是否有效,根据本项目质疑答复函显示,评委一致认为“八骏图强”的报价有效,另外,关于政府采购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或者报价是否可以低于成本,在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无“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规定,投诉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不适用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三十一号)显示,南京理工大学教学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升级项目(项目编号:ZZ0205-X21HZ0039),项目预算260万元,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50万元,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针对该报价进行投诉,根据财政部投诉处理结果显示,财政部认定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正方软件公司低于成本价中标”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由此可见,政府采购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并不是被判为有效或者无效的原因。 五、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平湖市档案馆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升级项目(XPHCG-2023-128)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134万元。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平湖市档案馆委托,于2023年11月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2023年11月30日发布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二)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平湖市档案馆2023年12月6日收到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于2023年12月7日在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平湖新成分公司召集评审专家就平湖市档案馆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升级项目质疑问题进行复核,并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三)2023年11月3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6家投标单位评分明细表:
(四)在质疑阶段,2023年12月7日,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召集评审专家就平湖市档案馆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升级项目质疑问题进行复核,具体复核意见:1.“八骏图强”报价一览表中已说明投标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工费、服务费、税费、预留经费等一切费用,评标委员会一致评定报价有效;2.关于3名以上项目成员服务要求的商务条款,“八骏图强”商务响应表中为负偏离,已在评标分数中体现,其余条款均未偏离。且上述条款非实质性条款。评标委员会一致评定其商务条款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能力;3.“八骏图强”投标报价的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4.关于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平湖市档案馆数字化管理系统升级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评分项,评标委员会复核后认定原投标文件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该评分项不得分。综合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在投诉阶段,2024年1月26日,财政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在财政局1220办公室对该采购项目投标单位“八骏图强”投标报价等情况再次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结合投诉书副本、“八骏图强”投标文件(报价要求响应文件和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八骏图强”投诉答复书及公开招标文件,复核意见如下:1.报价一览表中已说明投标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工费、服务费、税费、预留经费等一切费用,评标委员会一致评定报价有效。2.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八骏图强”的报价虽然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但不会“影响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因此,评标委员会未在评标现场要求该投标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3.在本项目投诉过程中,“八骏图强”投诉答复书也对自己的投标报价进行了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八骏图强”投标报价有效。4.关于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平湖市档案馆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升级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评分项,认为原投标文件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该评分项不得分。 (六)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的“五、售后服务要求1 ”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需要提供驻场项目经理和团队人员名单,并附每位成员的业绩和工作经历说明,要求项目成员(含项目经理)3名以上。项目成员在项目启动后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驻场服务,并应确保人员稳定和服从管理,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变更人员”。此规定为非实质性条款。 (七)“八骏图强”的投标书响应“第二章招标需求”中的“五、售后服务要求1 ”为负偏离,具体响应为“投标人在投标时需要提供驻场项目经理和团队人员名单,并附每位成员的业绩和工作经历说明,要求项目成员(含项目经理)1名以上。项目成员在项目启动后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驻场服务,并应确保人员稳定和服从管理,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变更人员”。 (八)“资格审查记录表”显示“八骏图强”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政府采购符合性评审汇总表”显示“八骏图强”符合。 (九)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规定“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力量安排”评分规定“2.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技术或软件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证书的得1分”。 (十)投诉人“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应用支撑工具和组件”报价8万元,根据招标文件应用支撑工具和组件包括:全文检索、可信版式阅读与处理(OFD)、音视频转换、流媒体服务、表单管理、工作流引擎、OCR引擎、预览服务、数据可视化、四性检测 共10项。而投诉人OFD软件预估市场价单价15万元。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在质疑阶段,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召集评审专家就平湖市档案馆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升级项目质疑问题进行了复核,评审专家对“八骏图强”投标报价20万元进行了综合复核,认为投标报价有效,认为“八骏图强”不会“影响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质疑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采购政策及招标文件要求规定作出了事实依据答复,认为评审结果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答复质疑内容质疑不成立。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质疑答复函没有写明质疑答复相关采购政策依据,内容不完整,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十五条。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另外,投诉人投诉所称,“八骏图强”投标报价20万元应做无效标问题。本项目采购等保服务、密评服务、OFD软件(阅读和转换)等服务内容,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投诉人投标报价“应用支撑工具和组件”报价8万元(含OFD软件价格),就与投诉书OFD软件市场预估价格有较大差异。“八骏图强”投标书响应“第二章招标需求”中的“五、售后服务要求1 ”驻点人员数量为负偏离,直接影响投标报价成本,投诉人市场预估价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八骏图强”投诉答复及评标委员在投诉阶段复核意见,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适用本项目政府采购。据此,投诉人认为“八骏图强”投标报价20万元应为无效标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在质疑阶段,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召集评审专家就平湖市档案馆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升级项目质疑问题进行了复核,评审专家对“八骏图强”服务能力进行了综合复核,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的“五、售后服务要求1 ”规定是非实质性条款,对“八骏图强”响应负偏离进行扣分处理。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质疑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采购政策及招标文件要求规定作出了事实依据答复,认为评审结果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答复质疑不成立。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质疑答复函没有写明质疑答复相关采购政策依据,内容不完整,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另外,投诉人投诉所称,“八骏图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能力,应做无效标处理问题。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的“五、售后服务要求1 ”规定是非实质性条款。“八骏图强”的投标书响应“第二章招标需求”中的“五、售后服务要求1 ”为负偏离,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规定对负偏离进行扣分。本项目进行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本项目“资格审查记录表”“八骏图强”资格审查“符合”,“政府采购符合性评审汇总表”“八骏图强”符合性审查“符合”。该评审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规定。据此,投诉人认为“八骏图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能力,应做无效标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本机关认为,在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中已进行投诉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4,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了项目技术负责人“楼新园”资格名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级别高级证书扫描件,包含了证书颁证机构、证书编号、人员照片等信息,没有提供证书封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和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评标专家认为原投标文件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该评分项不得分。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和投诉阶段提供“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封面,能说明该证书是计算机技术和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且“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只有在计算机技术和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存在,也经平湖市人力社保局查询证实,该证书是计算机技术和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真实的,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该项目评分应该得分。根据“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规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技术或软件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证书的得1分”,此项评分应得1分,调整后总得分应为73.59分,排名第二名。据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平湖市档案馆关于平湖市档案馆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升级项目(JXPHCG-2023-128)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湖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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