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文件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8   16: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4〕8号)要求,现就做好平湖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平湖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标准规范认定不可移动文物、按程序登记公布本辖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根据上级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平湖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及社会力量等,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文物普查工作,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文旅体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旅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旅体局负责和协调。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普查质量管理

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4〕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