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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资金“打水漂” 预付卡消费需谨慎

发布日期:2024-04-12   10: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商务局

现今,预付卡消费越来越多融入了日常生活,从最早出现在商场、超市等商品类消费,逐渐延伸到美容、健身、培训机构等行业。“卡”的载体也从实体发展为了手机号码、二维码等数字化载体。不变的是付费与消费之间的履行期依旧存在,就是在此期间,易发生新情况改变了付费时的预想消费状态,进而产生消费纠纷。

为防止资金“打水漂”,在预付卡消费时谨记“三要”。一要牢记预付消费有限额。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二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消费前要明确了解商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项目和标准、服务时间及售后等情况。消费时要保持冷静,不要单纯相信“低价”“返利”等宣传诱惑,对开业时间较短甚至未正式营业的商户不要充值。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三要积极维护消费权益。一旦选择了预付费消费形式,要按照约定条款及时消费,并要注意保存消费凭证,例如发票、合同协议、付款记录等。消费过程中,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先与商家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