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埭镇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平湖市推进农民住房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平委办发〔2018〕106号)、《平湖市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指导性政策(试行)》(平政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保障《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新政[2021]8号)和《新埭镇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细则》(新政[2021]133号)政策有序实施,特对《新埭镇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方案
1.实施对象:建房时间为1995年1月1日前的农房(建房时间按照建房批复批准日期计算);
2.置换房源:第三批搬迁户公寓房安置地点为第一、第二批搬迁户安置后吴泾二期公寓房余房以及吴泾三期公寓房;
3.第三批腾房截止时间:2024年7月30日,具体腾房日期以腾房通知书为准。
4.人口基数等按照签订协议时人口进行计算。相关资格条件须经镇村镇建设管理办会同相关部门、村社区审核通过。
二、第四批腾房根据公寓房建设情况适时启动。
三、关于公寓房置换套数的调整
选择宅基地置换公寓房的搬迁户除“《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新政[2021]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原则上至少置换1套公寓房,至多置换3套公寓房,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置换公寓房部分不得低于该户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含保底面积)的90%。
四、关于联体农房置换要求的调整
针对联体住房中一宅多户的农户提出置换公寓房的,联体住房中多户通过置换公寓房、异地迁建等形式必须一并拆除后方可置换。
五、关于延续连片搬迁奖励的方案
继续延续连片搬迁奖励,奖励标准继续按照“《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新政[2021]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八款标准”,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六、关于款项支付期限的调整
针对《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新政[2021]8号)第四十四条关于款项支付规定进行调整,调整为“公寓房置换户,原房屋腾空交房后除期房过渡费补偿外其他各项补偿款和公寓房价格一并结算后120天内支付,多还少补,分期交房的分期结算。”
七、本细则于2024年5月16日起正式实施。
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