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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埭镇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28   15: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新埭镇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保障《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新政[2021]8号)和《新埭镇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细则》(新政[2021]133号)政策有序实施,特对《新埭镇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制定依据

《平湖市推进农民住房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平委办发〔2018〕106号)、《平湖市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指导性政策(试行)》(平政办发〔2019〕3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4年2月开始由村镇建设办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牵头起草工作。

2024年3月5日,通过座谈会形式面向新埭镇各村征求意见镇街道征求意见,或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4年3月12日—2024年3月22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2024年4月2日新埭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作出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科室根据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镇班子会议集体审议。

2024年4月16日经镇班子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2024年4月16日经镇长签发,2024年4月16日正式印发公布。

四、主要内容

本文件分别对:1.第三批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方案;2.第四批腾房启动时间;3.关于公寓房置换套数的调整;4.关于联体农房置换要求的调整;5.延续连片搬迁奖励;6.关于款项支付期限的调整。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文件针对新埭镇镇域范围内农民住房改善工作。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主要3个方面的新旧政策对比:

(一)关于公寓房置换套数的调整

由原“多置换3套公寓房,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调整为“原则上至少置换1套公寓房,至多置换3套公寓房,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置换公寓房部分不得低于该户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含保底面积)的90%。”

(二)关于延续连片搬迁奖励的方案

原先连片搬迁奖励规定有效期三年,于2024年1月20日截止现在继续延续连片搬迁奖励,奖励标准继续按照“《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新政[2021]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八款标准”,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六、关于款项支付期限的调整

针对《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新政[2021]8号)第四十四条关于款项支付规定进行调整,调整为“公寓房置换户,原房屋腾空交房后除期房过渡费补偿外其他各项补偿款和公寓房价格一并结算后120天内支付,多还少补,分期交房的分期结算。”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4月16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5月16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新埭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573-8562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