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平湖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严管措施》印发实施

  • 发布时间: 2024-04-09 14:44
  • 信息来源: 平湖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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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近日,平湖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平湖市建设施工安全委员会联合印发《平湖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严管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的,依法依规给予最高上限的行政处罚。建设单位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强制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的,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最高给予50万元罚款。

二、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下同):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违法行为抄送至各招标主体作为定标参考要素,预警期为三个月;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违法行为抄送至各招标主体作为定标参考要素,预警期为十二个月。发生上述情形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最高上限的行政处罚,并对事故项目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业整顿期,对事故项目的复工查验,一律从严。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有权部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扣企业信用评价分6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扣12分。事故企业及负责人当年度一律不得享受建筑领域财政奖励政策,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涉本市建筑业企业的,取消其当期平湖市优质建筑业企业名单入围资格。

三、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监理规定、未履行监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最高给予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权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四、将工伤事故发生环比情况作为定标参考要素,以季度为统计节点,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环比增加10%以内的,预警期为一个月;环比增加10%到20%的,预警期为二个月;环比增加超过20%以上的,预警期为三个月。

五、工程开工之前,项目必须建成工地标准围挡、标准出入口、场地硬化、环保、消防、环境卫生设施等标准化管理设备设施。未具备条件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施工期间,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时予以应用。

六、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请暂停或撤销其执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最高给予施工单位20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给予5万元罚款;对涉嫌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并对该企业其他在建项目集中重点督查。

七、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履行现场公告警示,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安全巡视等管理措施的,依法给予上限的行政处罚,提请有权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上述各方主体及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下一步,市建设局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切实发挥“综合查一次”工作合力,推动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查、改、督、销”闭环管理,不断提高建筑施工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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