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65-6/2024-2308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交通运输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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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交通运输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和重要的服务性行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运输合同、侵权责任等的内容都与交通运输行业息息相关,平等、公正、诚信等原则为交通运输的市场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年的宣传月将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交通运输的内容,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列普法宣传。 本期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关于“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就是旅客或者货物的运送和运输费用给付。法律没有专门规定运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特定形式。运输合同具有诺成性,原则上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合同,无需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托运单、运单、提单的签发和客票的交付均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本条是关于公共运输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公共运输是与供电、供水、电信、医疗等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服务行业相类似的行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营业性必须向社会公众开放才能保障社会正常运转。为了保护普遍和社会公众需求和维护公共秩序,法律有必要对经营这些公益性行业的企业或者个人的缔约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公共运输承运人负有接受相对人的要约而订立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常理由不得拒绝作出承诺。比如《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违反此规定将受到行政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对承运人按约定或合理期限安全运输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对承运人按约定或通常路线路运输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票款或者运输费用进行了规定,要求旅客、搬运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搬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真实案例——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拒绝载客 2023年8月31日10时30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举报:2023年8月29日8时左右,钟先生在嘉兴火车站出租车上客点排队打车,发现浙FDL××××轿车(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任某存在拒客挑客情况,拒载距离近的乘客。 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标志,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对任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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