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第二节关于“客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指将旅客送达目的地,旅客支付客票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客运合同主要包含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客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涉及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开始时间,特别是决定着承运人承担义务的起算时间点,影响着旅客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的约定,客票本身就相当于客运合同。在承运人向旅客签发、出具客票时,就意味着承运人同意承运旅客,即客运合同成立,旅客取得客票的时间就是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比如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旅客一般约定运输合同从旅客登机时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旅客登上飞机的时刻,因为在旅客登机前不一定是承运人为其服务;另一种是存在交易习惯,比如,在城乡公交、城市公交运行中乘客存在先上车后购票的情形,巡游出租车一般是先上车到终点再付费,那么按照交易习惯,在旅客登上车时运输合同就成立。 近些年,客票的电子化趋势明显,通过网络购买高铁、航空、长途班线车的客票,那么旅客购票成功,承运人出具了电子客票,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旅客凭相应的电子客票信息及购票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就可乘坐交通工具。
真实案例 2022年12月1日7时19分12秒,被告职工张X驾驶牌照为陕A04XX某某号XX路公交车沿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广场公交站停稳。7时19分15秒,被告职工张X按规定打开公交车门组织乘客上下车。7时19分18秒,原告庞XX右肩斜挎双肩包自公交车前门上车。7时19分22秒,被告职工张X对车内乘客提示:“天气滑的很,慢一点”。7时19分23秒,原告庞XX走到车辆中部,因车内地面湿滑行走不稳摔倒,身体右侧着地。同日8时28分左右,原告被家人送往XX医院住院治疗,实际支付医疗费15442.87元。2023年6月30日,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庞XX右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属于九级伤残、护理期限为120天、营养期限为120天,原告支付鉴定费1872元。 一审法院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被告XX公司认可原告庞XX乘坐其运营的XX路公交车时摔倒的事实,因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摔伤系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原告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故其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原告所遭受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一十四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判决: 一、被告XX公交巴士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X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23323.31元; 二、驳回原告庞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2023)陕71民终162号) 本案中,原告7时19分18秒登上公交车,7时19分23秒摔倒,法院在判决中用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的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综合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法院作出了如上的判决,维护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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