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4年全市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将2024年全市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平湖市独山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
2023年12月2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在巡查中发现,平湖市独山加油站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存在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条的规定,对平湖市独山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4年1月29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树脂、稀释剂、柴油、固化剂、油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厂区西南侧车棚内,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贡新塑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2月19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贡新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从事焊接作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嘉兴市贡新塑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平湖市洁亮真空镀膜厂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案
2024年3月27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市洁亮真空镀膜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存在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平湖市洁亮真空镀膜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上海山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无损检测报告案
2023年11月1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沙湾输油站密闭线及部分来油泄压线等站内工艺管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对现场焊口编号:39、40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两道焊口射线底片与现场焊口不符。后经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对两道焊口的鉴定,鉴定结果为:编号“39”、“40”的射线检测底片并非由对应编号为“39”、“40”焊接接头检测拍摄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海山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周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4年3月26日下午,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卡点中队违法线索,赶到浙江省平湖市G228国道金沙检查站,发现车号为苏EDS1***的轻型封闭式货车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平湖市交通运输局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周某某驾
驶的苏EDS1***轻型封闭式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周某某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6起典型案例,有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有的违法情节虽较轻但有典型性,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坚决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管执法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做到凡事故必倒查原因、凡责任事故必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凡责任事故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形成警示效应;要充分发挥非法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中的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自觉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为“金平湖”新崛起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平湖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