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交通运输③

  • 发布时间: 2024-05-3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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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以道路客运为例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第二节“客运合同”旅客义务的部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旅客按有效客票记载内容乘坐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同时对实名制客票挂失补办进行了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对于实名制购买客票,在交通运输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具体规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对于旅客购买客票后因自身原因不能乘车主动办理退票及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对于旅客乘车携带行李,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这里规定了要“符合约定的限量”和“符合品类要求”,并强调了“随身携带行李”。对于超过约定的限量(含数量、重量)和违反品类要求的行李,旅客应当办理托运手续并支付相应的托运费用,如果旅客拒绝办理托运手续,承运人则有权拒绝运输,后果有旅客承担。

道路客运中,严禁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上车,维护运输安全是承运人的应尽义务,同时旅客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这里的危险物品,指烟花爆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物品;违禁物品,则指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物品,比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毒品等。旅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上车,不仅对旅客自身的安全造成危险,还可能对其他旅客的安全、承运人的运输安全造成危险,所以本条规定的旅客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义务,属强制性义务,旅客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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