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J027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 2024-06-12 10:30
  • 信息来源: 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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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兵、周其明、赵欢、沈春林代表:

你们在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开展住宅小区公共空间“僵尸车”集中整治的建议》已由市政府交由综合执法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我局针对平湖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僵尸车”,根据《平湖市主城区“僵尸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常态化清理整治,对侵占道路、破坏绿化、占用公共资源、严重损害城市整体形象、阻碍正常交通秩序“僵尸车”进行处置,已有成熟的解决方案。目前,物业公司、社区对于住宅小区内“僵尸车”没有专门的停放场地,且无权对车辆进行有效处置。

1.你们提出的加大力度清查、清理,减少“僵尸车”停放时间建议。经前期见面沟通,建议所指小区内“僵尸车”为非法定意义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而为长期闲置车辆,拟建设局物管处牵头,物业公司、社区对小区内公共空间“僵尸车”进行前期排摸清查,对有主车辆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协商清理,但针对无主、当事人非自愿情况,因小区内“僵尸车”处置无法律适用,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无权对其进行处置,且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授权活动,综合执法局、交管部门、物业、社区居委会和街道等部门都没有擅自处理私人财产的权力,擅自处理“僵尸车”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物业公司、社区可利用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僵尸车”停放区,协商解决。

2.你们提出的积极推动“僵尸车”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建议。针对住宅小区内“僵尸车”处置,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交警、综合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在处置“僵尸车”的问题上没有法律依据,也尚未有对非机动车报废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县级人大及人民政府没有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下一步,市综合执法局将把现况反馈上级部门,积极推动“僵尸车”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出台。

3.你们提出的完善报废管理制度,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建议。由物业公司、社区对小区内闲置机动车进行排摸统计,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报废。当前,机动车已有相应的处理途径,可以通过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僵尸车”车辆进行信息查询,并提醒有登记信息的车主,尽快处理其名下的“僵尸车”;针对非机动车“僵尸车”,由物业公司、社区联系回收拆解报废企业对非机动车进行回收报废。目前,市综合执法局已主动联系机动车报废企业浙江立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电瓶车拆解企业平湖市协丰贸易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汇总相关企业联系方式及报价清单,打通信息共享渠道。

希望你们继续关注支持“僵尸车”整治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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