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农(2024)65号关于平湖市2024年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独山港镇、乍浦镇、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渔业法律法规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以及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平湖市2024年海洋捕捞休渔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以及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一)小型(船长12米以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张网渔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三)刺网渔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四)渔业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三、相关要求
(一)各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休渔禁渔有关规定,对违反休渔禁渔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将依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异地休渔手续。
(三)休渔期间从事海蜇专项捕捞、资源调查、环境监测等作业的,以及因维修、保养、避风等需要移泊船位的,因按规定办理专项捕捞许可证、移泊手续等,严禁未经报备擅自违规出海。
(四)钓具渔船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严禁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严禁从事海钓、休闲渔业等经营活动。
(五)请沿海镇街道高度重视,多渠道宣传海洋休渔禁渔规定的重大意义,及时告知辖区内海洋渔船船东船主,尽快清理海上的捕捞渔具网具。5月1日起,我市将组织开展海洋休渔禁渔期网具清理整治行动,全面清理我市沿海海域的捕捞渔具网具,维护伏季休渔秩序。
附件:禁渔期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