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4-06-19 09:10
  • 信息来源: 市府办(市外事办、市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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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扰民问题,防治噪声污染,建设“宁静平湖”,根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浙环发〔2023〕35号)等文件要求和平湖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分类管控、聚焦重点、综合施策、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原则,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扰民问题,建设“宁静平湖”,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目标

全面梳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市级机关部门(单位)、镇街道、村社区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形成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和噪声扰民问题调处机制。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和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建设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全面掌握我市噪声污染状况,实现声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数字化。进一步夯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控制和治理水平,到2025年,噪声扰民投诉明显下降,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满足要求。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源头管控

1.优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2024年底前,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人口变化、扰民投诉等情况,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优化调整,同步调整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纳入生态环境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有效管理和控制区域内噪声污染,提升声环境质量。根据上级部署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参与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街道、九龙山管委会和相关市属国企<建投集团、水务集团、交投集团、实业集团、文旅集团>落实。以下均需镇街道、九龙山管委会和相关市属国企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类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科学开展选线选址,满足防噪声距离等“邻避”要求,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牵头单位: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

3.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落实防噪声污染距离和措施。科学规划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尽可能减轻周边噪声的影响。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住宅小区附属设施设备等环境噪声影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公用设施设备位置、可能受到的环境噪声影响情况以及采取或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售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加强学校广播设置与使用管理,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牵头单位:建设局;参与单位: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

4.严格项目环评和验收要求。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的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减振降噪措施。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参与单位:发改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5.推广噪声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装备。淘汰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鼓励低噪声、低振动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对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的监督检查。推动噪声治理环保装备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在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开展噪声检测,对噪声检测不达标的督促整改。(牵头单位: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电梯>;参与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二)严格工业企业噪声防治

6.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国家统一要求,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指导排污单位开展噪声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动监测。(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7.加强减振降噪严防噪声扰民。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督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合理布局厂区车间,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确保达标排放。严格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三)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

8.落实建筑施工噪声治理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按要求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包括施工设备使用、施工时段安排、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的施工噪声防治工作方案,推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优先选择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位于城市建成区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筑施工工地,应安装、使用噪声在线监测设备,实时数据与主管部门(建设或交通运输、水利)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属地镇街道联网,实现对施工噪声的全过程监管。(牵头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参与单位: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

9.严格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对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项目,由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等主管项目)或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等主管项目)、水利局(水利工程等主管项目)出具夜间施工证明文件,并抄送信访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属地镇街道。证明文件应明确夜间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持续时间和减振降噪措施等,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同时公示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信息。持证明文件开展夜间施工造成扰民投诉的,由证明出具单位负责调处;无证明文件擅自开展夜间施工的,由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参与单位:信访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

(四)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治理

10.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科学划定禁鸣路段和时段,设立禁鸣标志,在敏感路段增设“声呐雷达”等违禁鸣笛自动抓拍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路段和敏感时段采取限鸣(含禁鸣)、禁行等措施,降低道路交通噪声。禁止擅自加装、改装机动车排气管,以轰鸣、疾驶方式造成污染。(公安局负责)

11.推动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道路(含公路和城市道路)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路面、桥梁及其他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正常运行;通过提高路面平整度、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种植绿化隔离带、加装隔声屏障等措施,减轻道路交通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牵头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

12.落实交通运输噪声扰民治理责任。对于“先有房,后有路”且噪声投诉较多的道路,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道路建设(经营)主管部门(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督促道路建设(经营)单位制定“一路一策”,针对性的提出噪声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先有路,后有房”且噪声投诉较多的敏感建筑物,建设局应当督促房屋建设单位制定“一房一策”,从隔声窗等设施改造着手研究治理方案,使交付使用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要求;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当督促道路建设(经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牵头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参与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内河船舶行驶(含鸣笛)、作业噪声监管,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船舶靠港应当按规定使用岸电。(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农业农村局<渔船>)

(五)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治理

14.加强商业经营场所固定源噪声污染防治。对使用可能产生商业经营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如排风扇、空调器、冷却塔、油烟机、冷库等)的经营场所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采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治、减轻噪声污染。(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参与单位: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

15.严格商业经营场所非固定源噪声监管。指导商业经营场所合理控制营业时间,严格管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人员活动等噪声污染,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牵头单位:公安局;参与单位: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

16.强化营业性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噪声和文旅体活动噪声监管。指导营业性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加强源头防控,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文化活动、旅游活动、体育活动前置审批管理,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安排活动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扩音设备使用,管控人员活动噪声。(牵头单位:文旅体局;参与单位: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

17.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及其主管部门、活动组织和审批单位应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绿道、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设摊经营、广场舞、唱歌、直播、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设立提示标识。(牵头单位:公安局、公共场所管理者主管部门<当有时>、活动组织和审批单位<当有时>;参与单位: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

18.加强装修噪声管控。规范商业经营场所装修活动,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禁止在午间(12:00-14:00)、节假日、夜间等进行高噪声装修作业。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活动产生的噪声,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单位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报告。(牵头单位:建设局<住宅>、综合执法局<商业经营场所>;参与单位: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19.强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所有者、管理者负责维护管理,设施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影响居民生活。推动物业参与声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组织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报村社区、镇街道或有关主管单位调解。严格管理在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楼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饲养宠物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噪声扰民行为,涉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牵头单位:建设局、公安局<家用电器、乐器>;参与单位:综合执法局<饲养宠物>)

(六)提升噪声监管能力

20.推进噪声自动监测能力建设。2024年,启动开展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根据需要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工地、噪声反复投诉的公共场所和商业经营场所等噪声自动监测,并与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联网,逐步完善全市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参与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水利局、文旅体局、综合执法局等)

21.开展宁静小区建设。2024年6月底前,完成国家宁静小区建设试点任务,制定完善宁静小区创建指标体系。2024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推进宁静小区建设;2024年底前完成8个省级宁静小区建设任务(当湖街道5个,钟埭街道3个);2025年进一步在所有镇街道推进宁静小区建设,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参与单位:公安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22.深化噪声污染专项治理。持续推进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噪声污染专项治理,依据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投诉情况,选定一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整改、销号闭环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牵头单位:纪委监委、生态环境分局;参与单位:各相关部门)

23.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高考等特殊时段,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营造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方案,重点检查“禁噪”措施落实情况;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噪声违法行为。(牵头单位:教育局;参与单位:公安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厘清部门职责

建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1),统筹指导推进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全市重大噪声问题。根据“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和《噪声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等,进一步明确各镇街道、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噪声扰民牵头调处职责、监督管理职责、执法主体等(详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开。对尚未明确规定职责的噪声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各镇街道也应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村社区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可参照市级确定。(牵头单位:编办、信访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分局)

(二)加强统一监管,提高执法效能

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完善噪声监管体系,形成市镇两级齐抓共管、多部门同向发力的噪声污染防治格局,不断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噪声执法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逐步将社会生活噪声治理纳入基层治理“141”体系。(牵头单位:社工部、政法委、各噪声污染执法部门)

(三)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宣传引导

市镇两级财政要加强声环境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投入,重点加大隔声降噪基础设施、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为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资金保障。要加大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广泛宣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要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情况,营造全民参与声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财政局、各重点任务牵头和参与单位)

(四)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查考核

根据《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本方案的部署,加强对各项任务目标、措施要求落实情况的调度、检查、督查和考核,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美丽平湖考核和镇街道生态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表扬。(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附件:1.平湖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平湖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表

          3.平湖市实施《噪声法》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1

平湖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推进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全市重大噪声问题;明确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责;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噪声污染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推动机制和宣传教育体系;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组成人员

召集人:张  斌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马亮春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高浩健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纪委监委、社工部、政法委、社会治理中心、编办、信访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体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九龙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建投集团、水务集团、交投集团、实业集团、文旅集团等单位分管领导,各镇街道分管政法副书记和分管生态环境副镇长(副主任)。联络员由市级各有关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和镇街道生态环境办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对接协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工作例会,加强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筹开展全市噪声污染的调查研究、问题梳理排查、政策制定等工作;组织开展检查、督导帮扶、表彰奖励等。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噪声防治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存在的短板和困难,部署重要工作;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落实,重大问题和决策建议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动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常态化调查研究,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和解决办法。

(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落实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噪声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要求,组织对各镇街道、市级各有关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成效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梳理细化本单位重点任务清单,落实到岗到人,形成部门合力,确保工作成效。

(三)建立联络和信息报送机制。建立浙政钉联络员工作群,保持联络畅通,及时传递工作信息;联络员根据需要参加调研督导;定期报送工作总结、动态信息,梳理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举措。

附件2

平湖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表


序号

噪声类型

信访调处责任单位

监督管理责任单位

执法主体

1

工业企业噪声污染

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

属地镇街道

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分局

2

建筑施工

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作业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噪声污染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各自职责领域工程分工负责;市级机关(单位)或镇街道政府投资工程由相应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工业、服务业企业工程等由属地镇街道负责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编制环评的工业、服务业企业工程未落实环评及审批意见)

综合执法局

3

夜间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

有夜间施工证明的,由证明出具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无证明的,由综合执法局负责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局

4

交通运输

噪声污染

机动车禁鸣路段和时段鸣笛,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的噪声污染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

5

道路(含公路和城市道路)因管护、减振降噪措施等问题产生的噪声污染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

6

新、改、扩建道路(含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运输产生的噪声污染;新建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受周边原有道路交通运输噪声影响

先有房、后有路: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公路由属地镇街道负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未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先有路、后有房:建设局,农房由属地镇街道负责

7

内河船舶行驶(含鸣笛)、作业产生的噪声污染

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渔船>

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渔船>

交通运输局

8

社会生活

噪声污染

商业经营场所使用排风扇、空调器、冷却塔、油烟机、冷库等固定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

城市建成区当湖街道范围由综合执法局;其他由属地镇街道

市场监管局(农贸市场、经营资质)、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局

9

商业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

属地镇街道

公安局(人为吵闹声、高音广播喇叭、扩音设备)、市场监管局(农贸市场、经营资质)、综合执法局(不固定经营加工设备、设施)

公安局

10

营业性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和文旅体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

文旅体局

文旅体局(经营许可和活动审批)、公安局(人为吵闹声)、市场监管局(经营资质)、综合执法局(设施、设备)

综合执法局

11

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设摊经营、广场舞、唱歌、直播、体育锻炼等活动

属地镇街道

公安局(娱乐、广场舞、唱歌)、建设局(公共场所管理)、市场监管局(促销、设摊经营、直播)、综合执法局

公安局

12

学校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

教育局

教育局

/

13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商业经营场所、住宅楼等建筑物内进行装修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

属地镇街道

建设局<住宅>、综合执法局<商业经营

场所>

综合执法局

14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公用设施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污染

属地镇街道

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局(电梯等特种设备)、综合执法局

15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饲养宠物或者其他室内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

属地镇街道

公安局(日常生活类行为)、综合执法局

公安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综合执法局(违反宠物饲养行为)

16

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噪声污染

属地镇街道

公安局(禁燃区燃放噪声)

公安局

平政办发〔2024〕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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