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属国企参股管理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4-06-21 15:04
  •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市国资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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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参股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决定开展市属国企参股管理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

市属一级国企及其所属各级国有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的参股投资行为。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二、排查内容

(一)排查负面清单事项

1.是否健全内控体系,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是否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是否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禁止类业务。

2.是否选择与本企业(含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3.对于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是否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4.是否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5.是否在参股企业章程中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设置和权责边界,通过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的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是否对参股股权管理丧失控制。

6.参股投资是否纳入“三重一大”范围,是否存在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行为,是否存在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的情形,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是否以公允合理的方式确定资产价值。

7.是否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决策,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8.是否对参股企业开展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是否及时获取参股企业财务报告,账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

9.是否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是否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是否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10.是否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

11.是否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

12.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的,是否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是否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13.《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负面清单事项。

(二)排查按规定需要退出的参股企业名单

1.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外,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

2.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企业。

3.其他在排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严重,需要退出的参股企业。

(三)开展参股经营投资评估

建投集团、交投集团、实业集团应至少选取一家参股企业开展参股经营投资评估;其他市属一级国企根据排查情况自行决定。参股经营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经营风险评估、估值分析等内容。

三、排查及整改要求

市属一级国企负责本级及所属企业参股投资行为的排查工作,要求涉及所有参股企业(产业基金投资的参股企业除外)并逐一开展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完成时限。需要退出参股企业的,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制定退出方案和时间表。

四、报送要求

市属一级国企以书面形式提交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排查整改报告,相关佐证资料附后。排查整改报告于7月15日前报送财政局国企运营监管科,参股企业较多或者问题较为严重的,可适当延期报送;参股经营评估报告不晚于8月31日报送。

附件:《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pdf

平湖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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