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4-232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关于印发提升标准创新驱动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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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入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全域标准化高质量发展,根据《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关于提升标准创新驱动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现将《政策意见》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标准化补助政策从2017年开始是在科技发展资金的政策中,2023年科技发展资金修订,2023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打造金平湖璀璨明珠的若干政策意见》中不再包含标准化补助政策,为使标准化补助政策延续,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1.贯彻上级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健全标准化激励政策,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 2.根据考核要求。省政府、嘉兴市政府将标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别设置了每百万人先进标准拥有量考核,需出台相应的地方政策提高社会主体强化标准创新的积极性。 3.政策配套要求。浙江省、嘉兴市均出台了市场监管专项资金,将标准化纳入奖励,桐乡、海宁、嘉善也都出台了专项政策。2023年以来,省、市对标准化政策作了部分调整,我市的标准化政策也需要进行修订。 (二)《政策意见》起草中的主要考虑 1.坚持质量导向。近年来,我市标准工作持续推进,但与兄弟县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基础比较薄弱,先进标准拥有量较低,《政策意见》做了系统调整,向加强质量基础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强化标准化创新等工作倾斜。 2.坚持突出重点。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背景下,需要重新调整资源分配,改变“撒葱花”的普惠激励机制,转为聚焦重点,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支持做大做强。 二、制定依据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国市监标技发〔2022〕64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11号) 三、起草过程 2023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参考桐乡、海宁、嘉善等地做法,结合平湖市工作实践,组织多轮调研和专题研讨,几经审改形成《政策意见》初稿。 2024年4月15日-4月18日,向全市部门征求意见,收到意见3条,采纳3条。 2024年4月12日-4月23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 2024年4月15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024年4月24日由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2024年4月24日由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4年4月25日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2024年5月23日经过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政策意见》共分为鼓励标准试点、加强标准研制、强化标准创新、推动标准评定、附则5个章节10个条款。 (一)鼓励标准试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省级标技委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验收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标准研制。主导(排名第一)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嘉兴市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浙江服务”、“浙江农产”的主体,每项标准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5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强化标准创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组织奖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贡献奖(优秀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平湖市标准创新奖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四)推动标准评定。当年新通过“浙江标准”评定的主体,每项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多项标准通过“浙江标准”评定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当年新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初级类别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的主体,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的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主体,每项证书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每个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五、附则 1.本意见所涉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本政策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3.本政策由科发资金予以保障,资金奖励每年兑付一次,按有关规定拨付。4.本政策对平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贡献封顶。申报主体是镇街道(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协会、个人和其他具有事业/国有/行政机关下属单位等性质的单位,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贡献封顶。5.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凡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如违法行为存在情节轻微、非主观恶意等情况的,由市科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6.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已享受省级及以上项目资金奖励,但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可适用本政策意见。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文件适用对象为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与平政发〔2020〕126号(已废止)对比,主要调整如下: (一)新增项目 1.范围与标准(三):新增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组织奖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贡献奖(优秀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平湖市标准创新奖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2.范围与标准(四):新增当年新通过“浙江标准”评定的主体,每项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多项标准通过“浙江标准”评定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当年新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初级类别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的主体,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的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主体,每项证书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每个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二)变更、调整项目 1.范围与标准(一):调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验收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2.范围与标准(二):调整主导(排名第一)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嘉兴市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浙江服务”、“浙江农产”的主体,每项标准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5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取消项目 1.取消原《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0〕126号)第八款:主导制订团体标准奖励15万元和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嘉兴市级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参与前五的奖励8万元、非前五的奖励5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取消参与制订“浙江制造”标准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6月19日, 施行日期是2024年7月20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3-8506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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