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4年全市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将2024年全市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平湖市国大化工原料批发部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3月27日,平湖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平湖市国大化工原料批发部位于梅园西村某车库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乙醇、无水乙醇、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该单位为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存在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四十九条第三档的规定,对平湖市国大化工原料批发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浙江克洛托过滤器材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4年4月10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克洛托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装修工程分别承包给了嘉兴星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湖市鑫中元五金厂2家单位后未定期对上述2家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如实书面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存在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第二档的规定,对浙江克洛托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缪某平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顾某中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4年5月10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赫尔穆特海辛格机电(平湖)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安排表,但顾某中作为赫尔穆特海辛格机电(平湖)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培训计划和安排表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顾某中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九条第一档的规定,对顾某中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平湖市捷晟五金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4年4月24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湖市捷晟五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储存、使用油漆、煤油等危险物品未采取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强排风设施、临时洗眼器、电器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存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第一档的规定,对平湖市捷晟五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嘉兴树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5月13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树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组装岗位员工韩某双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进行焊接作业,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档的规定,对嘉兴树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上海岑同建材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4日,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与平湖市公安局、平湖市应急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前往上海岑同建材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开展重点运输企业源头隐患治理检查。在对该公司进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源头隐患治理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上海岑同建材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主要负责人袁某江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6起典型案例,有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有的违法情节虽较轻但有典型性,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坚决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管执法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做到凡事故必倒查原因、凡责任事故必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凡责任事故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形成警示效应;要充分发挥非法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中的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自觉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努力为全市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平湖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