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严禁过度修剪 平湖某业主委员会破坏树木案

  • 发布时间: 2024-08-27 15:14
  • 信息来源: 平湖市园林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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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平湖市建设局发现某小区树木修剪未按报备方案实施,修剪程度超报备范围,对小区树木造成了严重破坏。经查实,该行为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导实施,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目前,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对该业主委员会破坏树木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合规措施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郁郁葱葱的大树撑起一片绿荫,在小区居民眼中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然而,有些小区的绿化树由于长年没有修剪,树木长得过高,枝叶长得茂盛,影响到了部分住户的日常生活。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绿化树木规范管理,破难小区绿化修剪,2021年以来,平湖市实施住宅小区涉绿事项备案制度,明确可以实施的绿化回缩修剪方案、申报主体以及备案流程,通过事前报备审批落实小区绿化非常规养护把关指导。近期在卡都花苑小区举办居住区乔木回缩修剪现场会,邀请嘉兴市园林行业专家,选取香樟、雪松及黄山栾树等不同树形树种进行修剪指导,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园林企业等近130人到场观摩。


申报指南

小区业委会或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平湖市涉路涉绿一件事审批”系统,在小区涉绿板块新建申请“修剪移植”,上传定位、现场照片、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提交等待受理。后续将有园林、物管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指导。

扫描下方二维码详见

《小区涉路涉绿申请端-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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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链接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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